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4-21 23:30:19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若進了下乙份工作,其社保需要由下乙個單位負責;

2.未解除勞動合同,下乙個單位可能不會與之簽署新的勞動合同,對未來事業有影響。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吉里吉里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為理由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3樓: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你說的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三十六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據四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規),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是,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4樓:手機使用者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例外的情況】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區別就在於:1是雙方(被僱傭者和僱傭者)同意且主動地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2是被僱傭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至於你所說的三保也要看你是什麼情況了。o【只找到了與辭職相關的內容】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係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併轉移。

假如你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麼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係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麼就必須諮詢有關部門後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係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離職後單位沒做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有什麼影響

5樓:

離職員工,用人單位本月沒來得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本月沒有繳納社保,通常沒有什麼後果,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辦理減員手續,否則社保局認為勞動雙方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繳納社保。

當月沒有辦理減員手續,下月辦理減員手續時,社保局可能會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上個月的社保。因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在勞動局備案,社保局不清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接觸勞動合同,以是否辦理減員手續為準。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6樓:大爺

原單位故意不給解除勞務備案怎麼辦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30

7樓:黃鼠狼奧利給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

2、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在《勞動法》實施之後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報告是主動辭職,無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自動解除也可以被動解除。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8樓:職場導師伍哥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只要合法,離職有利,辭職可能得不到補償金哦-------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從勞動者在一般情況下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來看,只有一項勞動者辭職是有的,其他都是公司讓勞動者離職才得。

親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呢

提問那選辭職好,還是合同離職好

我不知道怎麼選擇。

回答最好不要主動辭職 拿不到賠償

提問那就選合同離職。是不是就可以

那就選合同離職。是不是就可以

回答嗯嗯

提問謝謝[微笑]

回答不客氣呢親 還差乙個贊指標 可以麻煩給個贊嘛 十分感謝!!

更多21條

9樓:

職介那邊其實強調的是不要你自己提出辭職。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一種形式,辭職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可能依據當地政策檔案可能調到職介。

10樓:

辭職是由勞動者自己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當然還有就是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是單位因為勞動者嚴重違反規定而終止的合同,現在都稱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合同期未滿提出的了,那當然是辭職了.

11樓:韓飛律師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區別就在於:

1、是雙方(被僱傭者和僱傭者)同意且主動地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2、是被僱傭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1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和屬於解除合同一種,結果是一樣的

13樓:手機使用者

我在2023年1月10日和公司簽了3年和同在1年零2個月體檢中查出B肝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和法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並不等於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只是你個人的意向 單位同意了那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還得辦理相關手續 區別就是 辭職是你個人的一種行為 而後著包含的內容卻多的多

15樓:趙海燕

你在這個單位工作時間是不是太短了。如果連續工作三年以上就可以了。單位內部有規定,如果連續工作三年以上你想去街道都不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1、檔案的問題,不同的城市的政策是不一樣的。

特別是現在好多異地就業的,檔案根本就不在身邊,更談不上打到街道。

2、辭職的問題,辭職的話會沒有失業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合同到期會有失業金

所以你的問題還需要完善一下,告訴大家你所在的城市

17樓:匿名使用者

者「依據勞動法第多少多少條解除勞動合同」,不知道您能否予以解答,非常感謝!我來幫他解答

單位辭職後沒有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麼影響

18樓:掘金企服

沒有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沒有義務給員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一般用於辦理員工的停保和保險轉移。

辦理保險轉移需要原單位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人員減少表。離職員工拿著這兩項、養老保險手冊和身份證去社保局列印繳費憑證並開具保險轉移單(需要異地轉移),然後拿著以上所有材料去想要辦理保險轉移的社保局即可。

社保跨省轉移只能轉移養老保險中個人繳納的部分,統籌部分是不能一起轉移的。

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所需的材料:

1.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人員減少表

3.繳費憑證

4.養老保險手冊

5.保險轉移單

6.身份證影印件

拿著以上材料去新公司註冊地社保局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即可。

19樓:婚姻家事田律師

可能下家單位入職的時候會需要這個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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