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分析2例,勞動法案例分析2例!!

時間 2022-03-13 03:50:12

1樓:帝國づ月長石

案例1:案例一很明確,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用工單位招聘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同時,第十八條也規定了,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也就是說:勞動者本人不符合用工單位的招聘條件,為了取得崗位採取弄虛作假找人頂替,其本身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同時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被證明不符合用工單位的招聘條件,故用工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內規定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單位另外安排崗位的相關條款,因為勞動者本身就是違法在先,本合同是在欺詐的條件下訂立的,可以說勞動者本身不符合招聘條件,合同本身也是無效的。

但是,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由於本案中,勞動者雖然是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訂立合同,但已經付出了實際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但在解除時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金。

案例2:說實話,案例2的情況比較特殊,首先,如果單純的從勞動合同法角度看,勞動者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補償金。但因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有違法用工行為的,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可以主張相應的賠償金。

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協議中應當約定補償金。

也就是說,本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的性質很關鍵,如果是協議解除,勞動者應當獲得補償金,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依照協議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

如果是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就可以不予支付補償金。

而另一條,本案中工會提出的方案,這一點勞動者按照工會方案提出解除,該方案實施前,工會應當與用工單位充分溝通,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果這個方案是用工單位同意的,那麼就比較簡單了,由於用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利益受損,根據工會法,本案工會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但如果這個方案是工會單方面提出,未與企業方面溝通或者企業方面反對的,由於企業破產時應當優先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相關補償金,因此工會沒有權利未經企業許可單方面提出涉及企業重大方面的方案,而工會方面單方面的方案同樣不具備法律效力,勞動者如果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企業可以不予支付補償。

2樓:韓峰律師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代替面試是一種欺詐行為,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所以,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但是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勞動者付出了勞動,付出的勞動具有不可逆轉性,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工資可依據公司同崗位同籌支付。

2,工會的方案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的部分,是無效的。單位應當支付某人補償金。獎勵金在勞動法律中無強制性規定,單位可不支付獎勵金。

《勞動法》第27條和《勞動合同法》第41條對經濟性裁員在實體和程式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聘者讓雙胞胎妹妹代替面試並通過,這已經是欺詐了,勞動合同應屬無效,但這個證據確實不太好找。

二、關鍵看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是由哪一方提出,如勞動者自願提出的可不支付。

4樓:許連軍律師

一: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勞動者涉嫌身份造假、而且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要留存相關證據),公司可以解聘切不用給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工資是要照常發放的。

二: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自動離職單位不用負擔經濟補償及賠償金。

勞動法案例分析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案例分析題

凝視著你 1 不需要理由。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條中並未說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說明理由。2 可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

勞動法案例題,勞動法案例題。

7 鄭某從旅遊學校畢業後,到一家旅行社應聘,面試合格,旅行社錄用鄭某。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鄭某開始在旅行社工作。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旅行社老闆對鄭某說,旅行社通知鄭某不再錄用他。鄭某認為旅行社老闆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請問 旅行社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動法規定?答 不違反勞動法...

勞動法案例分析題,勞動法案例分析題

韓飛律師 案例 小李托親戚找朋友好不容易進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簽合同,進去後幹的活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後,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 內容 工資等各方面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以 我們需要的就是乙個能幹雜活的人 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能固定 如果不想幹就另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