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時間 2022-05-16 18:10:0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有在上述幾種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所以,你姐姐的單位無權解除與你姐姐的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執意如此,你姐姐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定單位賠償你姐姐的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四項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不得辭退。

附:《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2、你姐有權拒絕休假、而要求公司為她安排適合她的工作,如果公司硬要強迫她休假,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請求查處,或者是提起勞動仲裁,以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崗位為由請求解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如果這樣拖下去,長假後被「鑽了字眼」找茬辭退的,再想拿經濟補償可能都難,而且還會氣個半死,不如早走。

3樓:雨花石6百度

這是嚴重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尋求解決之道。現在很重視這類問題的,只要你姐姐在單位沒有什麼問題,他們很快就會給出處理意見,並且一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樓:吉祥柿

找勞動仲裁部門投訴,讓他們賠償違約金,然後跳槽.

強調一下,他們在假條上做手腳的話,你們也要把相關證據做的充足一些,最好能有假條的原件或影印件(未改動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找勞動仲裁部門直接起訴得了。反正也不想你姐在那了。帶下去也沒意思。不如直接來點賠錢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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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真的不合適吧。既然不合適的話,我覺得沒有必要在一起了兩個人能雖然能有共同的愛好,和相互喜歡很重要。但是兩個人的思維模式卻一樣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如果對方無法理解你的意思,也無法給你所需要的幫助與安慰。兩個人在一起的話真的是非常鬱悶 經歷了很多我才發現 思維模式真的很重要 很多人的思維有了差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