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的區別

時間 2021-09-20 23:51:38

1樓:咬牙紙紙

1、涉及罪名不同。

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的犯罪行為只觸犯一個罪名,只是處罰結果加重,後者的犯罪行為會轉化為其他更加嚴重的罪名。

2、影響因素不同。

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被稱為結果加重犯。而轉化犯則不同,轉化犯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而使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者是輕罪行為轉化為重罪,並以轉化後的犯罪或重罪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2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有區別,結果加重犯是刑期或處罰種類加重,轉化犯是轉化為其他犯罪型別.

3樓:仇池浩

加重犯指具有法定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的犯罪。

在我國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刑法第138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

(2)犯罪物件是特殊物件,如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的姦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3)犯罪後果嚴重的,如刑法第136條規定的刑訊逼供,以肉刑致人傷殘的;

(4)犯罪情節惡劣或特別惡劣的,如刑法第139條第4款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婦女的。 加重犯的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依據酌量情節而從重處罰的犯罪不屬於加重犯。

轉化犯,是指在非法行為(含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中或者非法狀態的持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而使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者是輕罪行為轉化為重罪,並以轉化後的犯罪或重罪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形態。

我國現行刑法明文規定的轉化犯有如下條款:

第133條:以危險駕駛罪為基礎罪名的轉化犯;

第144條: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149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基礎罪名的轉化犯;

第238條:以非法拘禁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1條:以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罪為基礎罪名以拐買婦女/兒童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2條: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為基礎罪名、以妨害公務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7條:以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8條:以虐待被監管人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53條:以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為基礎罪名、以盜竊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67條:以搶奪罪為基礎罪名、以搶劫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69條:以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基礎罪名、以搶劫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92條:以聚眾鬥毆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333條:以非法組織賣血罪和強迫賣血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355條:以非法提供***品/精神病藥品罪為基礎罪名、以販賣毒品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384條:以挪用特定款物罪為基礎罪名、以挪用**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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