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區別量刑結果是什麼

時間 2022-01-16 09:50:12

1樓:華律網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正當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構成該罪。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檔刑罰: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加以考慮,如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樓:東經淚

簡單的解釋就是:

故意殺人對死亡結果是持故意的心態,對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是抱以期待或積極的心態。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對死亡的結果應當是過失的心態,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並不是持故意、希望發生死亡結果的心態。

這個區別雖然表述上是清楚簡單的,但是實務當中確實是比較難以分辨的,主要考慮:

1.犯罪嫌疑人犯罪時的主觀心理:通過細節來印證例如矛盾之深,惡性極大等;

2.客觀上的判斷:傷害方式,是否是足以致命,這要看被害人受傷的位置、力度、凶器等

例如:同樣是拿刀傷人,有可能只是捅大腿(傷及動脈),有可能是捅心臟,犯罪嫌疑人對他的行為後果是應當知曉的。所以結果都有可能是死亡,但是定罪卻截然不同。

3樓:制己制理

區別是看主觀目的是傷害還是殺人

故意殺人觸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死刑 情節矯情的 3到10年

故意傷害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傷的3到10年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者嚴重殘廢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最大最基本的區別:主觀出發點不同.故意殺人以奪取他人性命為目的,而故意傷害以對他造成身體傷害為目的,非奪取他們生命.

量刑就不說了,別人說得很清楚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用**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用**...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看是否成年,然後是否團夥作案

成年之後基本在10年以上了

7樓:六扇門之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死有什麼區別?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1、侵害的客體不同;2、犯罪的目的不同;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罪。

9樓:time時光流年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主要的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因此,傷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所謂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或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

但是,只有給他人造成肉體上的暫時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認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損害,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對被害人的死亡,屬於過失;

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和殺人既遂是一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發生並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種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

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10樓:專揀公尺粒

1、結果不一樣

故意殺人罪有殺人的故意,其目的在於置對方死亡;故意傷害目的只是對方造成傷害。

2、動機不一樣

雙方存在深仇大恨還是存在小摩擦,後者往往不存在殺人動機。

3、打擊部位不一樣

故意殺人主要針對人體的要害部位,故意傷害則不會主動針對人體的要害部位。

判斷行為人故意的內容,是乙個複雜細緻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行為能力,也要考慮作案時的客觀環境,作案的全過程。

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實搞清的基礎上,才能準確判明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

11樓:向日葵

1、內容不同: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傷害罪的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兩種情況。容易混淆的原因在於每種情況中的兩種罪,都造成相同的結果,傷害致死與殺人既遂在客觀方面都產生了死亡結果,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他人,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2、結果不同:故意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如何判斷行為人故意的內容,是乙個複雜細緻的問題。

3、原則不同: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行為能力,也要考慮作案時的客觀環境,作案的全過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實搞清的基礎上,才能準確判明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

擴充套件資料

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儘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12樓:戲說三分

區別: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故意殺人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侵害的權益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一般較易區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

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聯絡:在主觀意識上均以**為目的。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

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擴充套件資料: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13樓:123456奮鬥

1、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一般較易區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

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

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

對於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並非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願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於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願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2、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儘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

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3、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於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故意內容問題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範疇。

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怎麼判刑,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被判什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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