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相裁員求助法律人士,公司變相裁員,我該怎麼維權

時間 2022-03-17 16:10:08

1樓: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

反之,不協商一致單方面更改約定是違法行為,可拒絕

2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用人單位的經營事由、狀況發生變更,內部職工崗位的調動是允許的。

通過你所表述的,用人單位是可以預告解除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但依據第四十六條 公司方根據第四十條解除合同一樣需要進行補償的。

需要知道你們的具體想法是什麼,是想留有乙個你母親能勝任的工作還是想拿到應有的補償?要有具體明確的目的才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說看你的母親工作了多長時間,達到一定的年限視為有合同在身,所以這個不用太在意。

老闆換人在所不問,你的母親是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關係,而不是他們的老闆。老闆換不換人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所以說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要拿到補償的話,這還是比較容易的。但要保有乙份你母親能勝任的工作的話就不好說了:關鍵還看用人單位提供的新崗位對於一般人來說能否勝任。

你母親是否屬於特殊的勞動者:法律對於一些勞動者是有特殊保護的,例如第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補充一下關於補償的法條: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補充,我會盡力幫你的,水平有限,有什麼遺漏的,也希望你能提出來。

公司變相裁員,我該怎麼維權?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一年乙個月的標準進行補償。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1、看看你們勞動合同的相對方是誰。公司委託第三方跟你們籤的話,合同裡面有沒有對該委託進行說明。還是說你們勞動合同的雙方就是你們員工,和第三方公司。

如果合同明確是和丁家宜公司,則直接看第3步,如果是和第三方,先看第2步。

2、這個時候,你們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確認勞動關係。然後再次提起仲裁,要求對方辦理保險並繼續履行合同。

3、直接提起仲裁,要求辦理保險,繼續履行合同。

4、即使解除勞動關係,你們也是賠6個月工資,不是1個月。詳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87條。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6樓:

哦,沒碰到過....

公司變相裁員該怎麼辦

7樓:長江日黃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變相裁員」是打工者們對一些企業採取各種方法逼迫職工走人,從而達到不按程式裁員的「折騰」行為的形象描述。

針對變相裁員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

1.「長期無薪休假」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若非員工方面原因的休假,休假第一月企業要給員工以原來的工資。第二個月要給員工發放基本生活費,這方面規定不同地區會有所不同,上海市是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北京則是最低工資標準的70%.

如果公司不按照規定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員工可以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4.「把員工調離原來的工作環境」也要看所簽的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地點和職位的約定,企業想要變換的話需要與員工協商。協商不一致,員工不願意去的話,則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未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的」,這種情況有兩種解決方案:

(1)保留員工工作在原地;(2)提早乙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5.「取消或減少員工收入」肯定不合法,找勞動監察部門檢舉或申請勞動仲裁。

6.「企業要修改或建立與員工切身利益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工資福利、休息休假、勞動紀律……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程式: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和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比方說,你原來是彈性工作制(現在每天必須打卡),原來有班車(現在取消),原來有免費午餐(現在付款)……即便這些福利不屬於國家硬性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想要取消,也必須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討論,協商確定,不能隨意取消。

7.「請年假不批」很容易解決,請企業付3倍工資即可。

8.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若公司想要「調高提成但無底薪、降低提成卻增加業績評價標準」,必須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9.對於「合同未到期就簽新合同」的情況,就新合同的內容而言,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新合同的內容要優厚於舊合同。像科倍隆科亞公司的新合同中,雖然待遇方面沒有降低,但是卻規定了「乙方承諾其任職期間或以後任何時候不洩露或使用甲方所控制的機密資訊。

如果乙方洩露,甲方保留向乙方採取法律手段要求賠償的權利」。這一條是明顯不合理的,甚至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保密義務不能超過兩年,而且保密的內容也有明確的範圍。

同時,《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新合同的條件要優厚於舊合同,此條件包括待遇、崗位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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