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在辭職書上籤「同意辭職,待交接工作完完後,15日內離職」我可以提前走嗎

時間 2022-03-14 07:20:09

1樓:南京張磊律師

您好:您不需要滿15天後才能走,勞動合同法上面規定的是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申請,就是說必須要再在單位上30天的班,但現在用人單位只說了交接工作完完後,15日內離職,也就是在工作交接完成後15日內什麼時候都可以離職。

2樓:南昌社保飛哥

不同意樓上的觀點。樓上所說的員工要提前乙個月提出申請,那是因為員工是正式員工。但是本案例中,樓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個人認為,你老闆的意思是,讓你在15日內把工作交接完成,然後走人。你可以拿著老闆的批條直接找你所在部門的經理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找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樓:

只要工作交接清楚,你的待遇結算清楚,隨時可以離開。祝順!

4樓:糯公尺粑粑

不能提前走了。只能15天。

15天也就兩星期。很快的。

一般的公司都是乙個月。

5樓:砂礫王國

你這種情況,沒簽合同,也就是沒任何關係在他那,只要不怕沒工資,明天不來都行,沒有檔案問題,就沒任何問題

6樓:

沒簽合同 就不用了 你覺得你都交接完了 拿到應該拿的了就走吧

7樓:通文達意

不用呆滿15天,交接完了就可以走了

已經簽過一次離職單,在無知的情況下又讓我籤了一次,以後出現的所有問題本人承擔嗎?

8樓:走進內蒙古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許可。

如果你真想辭職走人,實習期提前3天,非實習期提前30天遞交辭職通知書給用人單位,到時候用人單位批與不批,同意與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後果與你無關。

★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編者令名快速辭職),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編者令名慢速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編者令名協商辭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注:辭職通知書建議最好通過快遞公司或者郵電局**信送給用人單位,這是為了保留證據。)

合同上面寫著,如果辭職要提前30天申請離職,並獲得領導同意批准才能走,我已在合同上面籤了字 200

9樓:愛喝粥

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10樓:懶懶小蝸牛

轉正之後辭職,是要提前乙個月,但沒說必須要得到公司同意,不同意,時間到了也可以走,沒有理由剋扣你錢。培訓費的問題,看合同怎麼約定的,是要工作滿多久還是怎樣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過付費培訓,在合同期內要解除用工方可以要求你賠付,反之不可以

12樓:無色加無味

不合法,提前30天申請,到時間就應該放行,再收費就不合理,這樣可到勞動部門反映,最主要是留有相關證據。如果公司辭退你,還要給你多乙個月工資補償。

13樓:王元頁

辭職是通知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到期就可以離職單位規定不能違法

如果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且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單位剩餘服務期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樓:五璞

在單位,國企都是這樣的,那些廠裡就不用簽字畫押了

15樓:中帥欣邦

你可能被坑了,我遇到過類似的

16樓:

好的好的好吃不方不方便從哪不擦辦法

17樓:

單位這樣做是違法和錯誤的,勞動者只要提前乙個月提出離職申請,到時就能離職,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問一下大家!我在一家工廠上班,簽了合同,說做滿3個月才可以辭職,現在做了乙個月因個人原因要離職,工

去年申請離職,公司老闆同意,後留我繼續工作未走,請問離職前錢的合同還有效嗎,是否應該重新簽合同?

18樓:

一去年申請離職,老闆雖同意,但未辦正式離職手續,而且合同尚未到期,不用重新簽合同,原合同依然有效。如果己辦正式離職手續,要重簽合同.

19樓:匿名使用者

題主,請問你離職走完離職手續流程了嗎?

你是提交了辭職報告、填了交接單、辦了離職手續還是老闆只是口頭同意並挽留。

如果你已經辦理離職手續,原勞動合同無效,請問現在工作是臨時性的嗎?還是決定繼續在原單位工作?如果決定繼續在此工作,和老闆協商好,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20樓:雲小剛

首先建議您檢視下之前簽署的合同是否已到期,如果沒有到期是不影響的。

企業在合同到期前有責任和您續簽,如果不續簽選擇開出您,是需要做賠償的

21樓:王秀娟

如果你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現在必須重新簽合同,條款應和老闆協商。

22樓:柯如風

有效的,即使合同到期只要存在實際性的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係就一定受勞動法的保護。當然,為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可以把離職申請書銷毀,如果合同到期就申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進入新公司半個月,已經提交了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然而我現在不想在這個新公司了,可以要回離職證明嗎

23樓:墨汁諾

不可以要回離職證明,應該重新履行離職手續。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屬於試用期,還沒有到社保備案,或者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直接要回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如果當事人在新公司雖然屬於試用期,但單位已經到社保備案,或者辦理相關入職手續,通就應該履行離職手續,取得目前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予當事人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的,或者故意刁難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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