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三天自動離職不發工資合法嗎,我公司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且拒絕發放上個月工資。請問這樣做合法

時間 2021-10-15 00:17:27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1、勞動者有上班提供勞動,就享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領取工資。若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3、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自動離職是口語化用詞,法律上已經沒有自動離職的說法。勞動者曠工三天的,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解除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樓:冉遊召雍

公司規定曠工3天自動離職屬於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利制定公司規章制度,但不給你發工資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樓:蒯懿靖迎夏

不合法,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扣你的工資。

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免費)。

5樓:薰衣草

那要看公司是否有這個制度,制度在公司公示了沒有。制度公示過,而且制定明確規定曠工三天自動離職不發工資。

6樓:張老師情感分析

提問員工無故曠工是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不支付曠工那幾天的工資;

回答並且單位可以扣除員工部分獎勵性待遇作為處罰,但是對於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還是需要支付的,單位不能因為曠工即扣除全月應該發放的工資。

提問那現在他們不給我工資,****也把我刪了去勞動局有用嗎

回答有用的,可以依法追回工資!

提問籤勞動合同了也可以嗎

回答當然可以!

提問如果依法追回工資,要上法庭嗎?

回答依法不能直接起訴到法院,應當先進行勞動仲裁,建議你先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相信他們會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的

提問投訴要什麼證明嗎

回答有勞動合同在手裡面嗎!

提問沒有,勞動合同在他們那裡

回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你如果不能問了可以點我頭像重新向我發起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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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在南山吃烤串的小葉南洋杉

曠工三天讓我自離不發工資怎麼辦

我公司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且拒絕發放上個月工資。請問這樣做合法

8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3天算自離違法,該規定無效,拒絕發放上月工資違法。

一、關於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

什麼是自動離職?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曾經明確,“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即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如辭職未準擅自離職;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

什麼是曠工?原勞動部曾經規定,曠工是指費不可抗力因素,職工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職工不請假3天未上班,應屬於曠工。

但曠工並非自動離職。用人單位規定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與法律法規精神相悖,屬於無效規定。

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關於工資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即使用人單位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當按出勤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但勞動者因為曠工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是不同共同法律關係,二者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

勞辦發[1994]48號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中的“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9樓:喔趣考勤軟體

肯定不是不合法,除非你們有籤相關合同,若沒有籤屬過這類檔案,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

我曠工三天,然後我公司就說我自動離職,不給我發工資了,怎麼辦?

10樓:ofweek人才網

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規定的,如果規章制度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資和檔案;如果沒有這樣的規章制度,則可以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工資和檔案

11樓:初心情感老師

你曠工三天,確實是你自己的問題,公司說你自動離職了,不給你發工資,那要分兩種情況。

如果你是故意曠工三天的話,那沒有什麼好說的,你的工資很有可能就是要不回來了,因為你是自己的原因,曠工了,有可能你們進廠的時候簽了合同,上面也有寫的。

如果你是有什麼突發的意外原因的話,你可以去廠裡面找財務部,或者說找廠裡的領導說一下,說不定可以討回一點工資,但是這個也是說不準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自動離職是口語化用詞,法律上已經沒有自動離職的說法。勞動者曠工三天的,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解除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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