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連續3天曠工算自動離職,合法嗎

時間 2021-08-11 17:17:16

1樓:史省三

這在法律上並無規定。員工曠工三天,雖不能算自動離職,不過單位是可以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辭退員工的,並且單位可以扣除員工部分獎勵性待遇作為處罰,但是不得剋扣員工工資。

連續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這個要有公司自身的規章制度才可以被仲裁接受和認定。並且,公司需要舉證證明這個規章制度已經送達給了員工本人。 另外,曠工的事實,還要單位證明確實已經通知到了勞動者,發簡訊,發郵件還不夠,應當再發書面的通知,留存快遞底單,查詢快遞送達記錄等等。

2樓:法律實務研究

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應當遵守。規定連續曠工三日即屬於自動離職的,不違法,合法有效。

3樓:般若

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規章制度的權利。公司可以規定連續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但要公示,如果沒有事先告知個人規定的請況,該規定對勞動者無效。勞動者可以勞動仲裁。

4樓:

公司規定連續3天曠工算自動離職合法因為這是對員工的監督限制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規定連續3天曠工算自動離職,只要是通過《員工手冊》、告示等公示的,而且你也簽字或得知的(單位要有證據),那麼就是企業內部管理的事情;這樣的方法並不與我國的勞動法規相違背。

6樓:木圭高手

我認為既然公司已經把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這條規定列出來,並告知所有員工,這樣就是合法的了。這條規定相信所有員工入職前都是看過的。

7樓:

曠工是指未經單位領導批准而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的稱為曠工,曠工是違範勞動紀律的行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可以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管理用人要求,為了嚴肅員工的勞動紀律,公司規定連續三天曠工算自動離職是合法的,符合勞動法的要求。對員工曠工處理的辦法各用人單位規定的都不盡相同,有的比較松,有的比較嚴,有要進行紀律處罰,如扣工資,罰款,更嚴奎是開除等。

這些處罰都是用人單位在勞動法要求範囤內的自行規定,.不違法。

勞動法裡有沒有關於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8樓:低調額低調額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

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9樓:張勇律師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10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

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11樓:修身齊家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但連續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大多數公司會把這個寫入制度,或是明文載入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公司用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12樓:聞不倒

勞動法沒有提曠工,但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玉杵搗藥

沒有。但連續曠工,應該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具體怎麼處理,要依照用人單位的規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企業的規章制度裡面可以進行這樣的規定。

縱橫法律網-廣東瑞輝律師事務所-謝志民律師

16樓:風雨同舟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有的公司規章制度裡面進行這樣的規定

17樓:上官洛洛洛奇

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而且不用付工資!這合法嗎

公司規定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曠工兩天公司能開除我嗎? 5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你的公司的具體規定如何了,但是從輕重程度來講,曠工兩天,不應該開除,因為你曠工三天才屬於自動離職

1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勞動者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勞動者曠工三天,用人回單位可以以勞動者答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勞動者辭退,並且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期間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入職時間,公司開除你要走相應手續的

新勞動法規定曠工幾天算是自動離職

21樓:藍藍藍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你們公司應該事先就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在裡面有具體的規定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2樓:小人物

未作明確規定,具體視企業規章制度而定。

國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廢止),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這是根據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可以予以除名。

除了被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過規定外,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檔案均未做具體規定。

倒是台灣地區對此有明確規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乙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拓展資料

為保證單位工作的正常運轉,單位都有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個幹部職工(員工)必須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幹部職工(員工)要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堅守崗位、不擅自離崗,若有事需短暫離開,應先打招呼並安排好工作,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准而擅離職守。違反者,應當依照單位規定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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