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工期間曠工了,如果公司規定要推遲離職,這樣算不算違法呢

時間 2022-04-07 16:15:11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工期間曠工了,如果公司規定要推遲離職的,是算違法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就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濤聲海韻

一般單位這樣不算違法。因為當事人曠工,單位可以按照違反規章制度處罰,還可以按照違約要求賠償。

如果當事人提前乙個月(試用期提起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辭職到期了公司不給辦離廠手續,說要推遲半個月,我不想去上班,那算不算曠工呢?

3樓:清風楊柳

朋友只要辭職日期到期,就可以離職,單位是不能按曠工算的。你辭職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37條辭職程式就放心吧,如果單位不給工資,你可以憑辭職報告影印件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就可以拿回你應得的勞動報酬。

你在這家公司沒有簽約合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朋友你就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會得到解決的。

4樓:

只要辭職預報時間到了,就可以離開。要求公司給予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公司扣工資,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或者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提前多少天提出離職申請,並且公司也批准了,到期你就可以走了,至於手續你必須要求辦理,這涉及到勞動合同解除、社會保險減員表的辦理,這樣你才能在下一家公司簽合同、交勞動保險

6樓:

在辭職期間曠工,公司就把辭職日期推後半個月,而且曠工相應的罰款也是扣了的,這樣合理嗎?

我提出辭職後公司說我曠工要開除我?這算違法麼?

7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你提出你自己的合理要求,並且以曠工開除員工必須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了才可以,公司規章的通過必須經過員工討論,還要公告給員工。你主張這個規章制度並沒有見過。(根據我的理解,公司應該沒有給你們公布過這種制度吧?

如果有的話,這個方案就不適用了,請考慮。)

8樓:韓飛律師

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的,用人單位違法。即辭即走,未取得用人單位同意的,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基礎勞動合同,不違法。

勞動者享有預告解除權,滿足規定的期限,用人單位不能拒絕。

即辭即走,對用人單位不利,《勞動合同法》也不知勞動者的這種做法,勞動者屬於違法基礎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所說的情況,那麼公司的行為違法

公司規定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如果我自動離職,算不算違反合同,我要賠償公司什麼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1、看你的合同期限為幾年,如果是未超過3年的,公司約定試用期3個月,便違反了勞動法,你可以以此為由上訴勞動部門,要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對超過法定試用期的工作時間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2、超過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與個人約定了試用期限,公司不得以違反公司紀律為由隨意延長試用期限,像你這種情況,公司明顯違法,你終止履行合同也無需承擔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勞動合同法規定,一般試用期辭職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

合同期辭職,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至於有沒有什麼賠償違約金等的,要看你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書裡面有沒有規定。一般國企都會按國家法律規定來的,但如果公司對你有特殊培訓,你是需要支付培訓費用。

你如果在試用期,只需提前三天打辭職報告給單位辦好交接就可以走人了。最好和單位說清,不要一走了之。

我已經曠工3天按照公司規定我已經算曠工辭職,但我交辭職報告領導不批我是否能拿到上月工資我該如何辭職

1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請辭領導不批咋辦? 律師:辭職無需批准但要提前通知這裡需要注意兩點,版

一、不能不辭權而別,算是違法行為,就算老闆不批你也要按規定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等到了時間才能走的,要不然用人單位可能說你違約的。

二、應當注意辭職書面檔案的措辭,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

因此,為確保您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

三、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職工要保留送達的證據。還有如果你辭職的話,公司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剋扣或者拖欠你的工資的,如果他們那樣的話,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請求幫助。更多更全面的職場資訊 職場困惑 職場問題請登陸楚湘人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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