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我簽署保密協議裡,居然限制我半年內不能從事同種行業,否則賠償一萬元,這種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1-09-16 01:47:20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適用範圍、期限以及補償方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京城李律師

1,需要指出的是,如確因公司經營狀況不佳,要裁員,所以你不屬於被開除,而是因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2,該保密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由於雙方簽字認可本合同,故合同第六條應看作是對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另有約定,除非你有證據說明浮動工資沒有考慮保密義務因素,否則難以獲得法律支援。

僅供參考。

3樓:管東平大律師

競業禁止條款在離職後必須給你補償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樓:音速行

不是霸王條款,是法律規定並且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不過,你的公司應該會給你相應的補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約定無效。勞動合同法允許約定競業禁止,但是必須每月支付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結束後支付的。

沒有所謂工資包括該經濟補償的說法。只約定競業禁止未約定經濟補償,該約定無法律效力。

6樓:李右丞

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但這個協議效力我個人認為是無效的或者說用人單位已經違約,關鍵在第六條,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這個規定很明確,就是離職之後按月給予補償,用人單位聲稱原工資內即包括這個補償,排除了自己在這個協議中主要義務,有違法的嫌疑。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協議存在一定的問題,就是對你有競業限制條款,但卻沒有按法律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經濟補償。如果只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不給經濟補償,這樣的約定對你沒有法律拘束力。保密條款是沒有問題。

8樓:永不暗淡的光

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經濟補償,否則你可以不理會該協議。

法律指什麼

9樓:你是我的幸運飛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並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因為「法律」是乙個抽象的概念,它的內涵會因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經歷甚至不同職業而變得不同,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一概念還在不斷進化。

而對「法律」的定義,集中反映著乙個民族、乙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反映著當時人們對於自然、社會和人與人關係的價值判斷與行為方式。

一「法律」的詞源

「法」這個字在古**作「灋」,最早見於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

」在古代司法、監察衙門和**身上,獬豸是必須的裝飾品。現在很多法院門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風。

東漢許慎寫的《說文解字》對「法」的解釋是:「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可見在中國古代,「法」與「刑」是通用的,並具有公平、正直的意義。

「律」按《說文解字》的說法,是「均布」之意,說明法律具有規範人的行為的作用。

秦漢時期,「法」與「律」已經同義,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商鞅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也說,「法者,編著於圖籍,設定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

」也就是說,此二人為代表的「法家」將法律作為權力或強制的表現,是一種統治手段,也是一種統治工具。

直到現在,我們還會經常說「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這都是把法律作為工具。

以後直到清代,中國古代法律一般稱作「律」。

「法」與「律」用做合成詞,是在清末由日本輸入。因此「法律」一詞,在我國是近現代的用法。

在我們中學的政治課本上,「法律」的定義如下: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這個概念是不是法學界公認的概念呢?

當然不是。

對於法學家來說,這個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馬克思的「法律階級論」。

對於馬克思的學說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見,更別說基於階級分析學說給法律下的定義了。

二歷史演變中的「法律」

「法律」這一概念隨著人類對世界認知的不同,其定義也在不斷發生變化。

在宗教作為基本統治手段的古代,人們認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來制定。典型如《聖經》的「十誡」。

在君主**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命令。東方的商鞅、韓非,西方的霍布斯、奧斯丁,都持此種觀點。霍布斯說,法律對於每乙個臣民說來,就是國家以語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來區別是非的法規。

到了君主**解體,民主觀念崛起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民眾的公共意志。盧梭認為,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人們讓渡全部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群體。而人民主權就意味著執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現形式是經由多數決策的方式達成。

而到了工業革命之後貧富分化,勞資嚴重對立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壓榨無產階級的統治工具。這一概念先影響了蘇聯,後來影響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

到了當今世界,雖然基於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概念成為主流社會的基本共識,但是在很多意識形態與西方不同的國家(如阿拉伯世界),對「法律」的定義與主流社會還是大相徑庭的。三

東西方視野中的「法律」

東西方文化中,對「法律」理解差異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約法」,即約定之法,大家商量著來,法律條款都是大家商量出來的。商量不成咋辦?投票,少數服從多數。

法律定出來,大家就都得遵守,因為這是大家商量好的,誰也不能出爾反爾。

東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說了算,沒得商量。當然也不必徵求意見,更不需要投票表決。即使劉邦「約法三章」,也是沒有商量的。

君主是立法者,**是執法者,民眾則受制於法。

而這就造成了東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講「法治」,以法治國,王在法下,法是約法。

東方講「法制」,依法治國,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於這種分野,二者在權力劃分和部門設定上就出現了乙個重大不同:

東方古代有行政部門如三省六部,有監察部門如御史台都察院,有司法部門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卻從來沒有西方議會這樣的立法機構。

因此,東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發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國才開始學習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現在中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盤西化了。

我到公司試用,只簽了保密協議,其他合同沒有簽署,我現在不想要工作,只想離職,可以直接大電話說一聲嗎

回爺 可以的,只是工資方面你屬於自離,公司有權不給你發剩餘的工資 單位生產的東西如果違法你還可以舉報,工資不能少,你還會有獎勵。目前在職公司要求我籤保密協議,兩年內不得從事同類工作以及6個月前提交離職申請,我能不籤麼 xq青青草原 公司這份保密協議肯定是違法的。第一 勞動者離職,只要提前30天提出書...

關於就業三方協議,之前和公司簽署三方,現打算毀約,但公司不放人,怎么辦

跟原來的公司說明情況。然後去學校重新買一份新的三方協議,然後跟新公司簽署,如果你的檔案之類已經轉入已簽約公司,則去找他們協商,不同意的話就報警,使勁的跟他們折騰,他們是開公司的,不會跟你瞎折騰的,帶幾個人把管理人事的經理揍一頓,看他給不給。謝謝!不需要要你去教育廳重新買一份就可以了,只是說這種行為不...

公司要求員工籤保密協議離職後3年內不可從事同一行業工作合法嗎?否則賠償公司30萬,這樣合理嗎

成都攀枝花律師 約定的賠償金過高,不符合公平原則。另外,勞動合同法 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為離職後兩年,超過兩年的約定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同時,如果公司禁止從事同一行業工作,則公司應當按月支付你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 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而未實際支付,則相應的合同無效 不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