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哥有個孩子一歲多了,但孩子母親鬧離婚,還要分房分財產,之前虐待過孩子不要撫養權,怎麼起訴打官司

時間 2022-03-21 18:05:09

1樓:

去法院啊!但是虐待孩子這塊你要有證據否則法院不會理會的,還有不做飯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所以法院會按照婚姻法來確定財產分割的,她不要孩子撫養權那就得掏撫養費

2樓:urof的海角

先找有威望的人把該盡義務的人召集在一起進行調節。父親住院,女兒不照顧,不出錢,也不一定她就是沒有孝心,或許她有什麼委屈或她覺得不平衡的事,她有心結,有情緒,而以不管父親的形式發洩出來,所以要大家坐在一起,先解決宿怨,在提出公平的贍養老人的方案。若她在不贍養,可以訴訟法院。

3樓:

不要指責別人。想離就離,好合好散,只要不後悔就行。

4樓:常常快樂

首先要去了解一下婚姻法,還要看下結婚幾年了,婚姻法好像有一條結婚多少年才能分家產,我也不是很清楚,去了解一下吧!

5樓:你說我銘

這樣的家庭最不好相處,雖然是他們家的事情,但是會影響到自己家,也是麻煩

6樓:多餘網友

、有很多時候,我都感覺到很累;也有很多時候,我真的想就這樣閉上眼睛,永遠的不好睜開。也許,那樣我就不會感覺到心累了,也就沒有了生活的壓力了。

2、心累了,就休息下吧。忙碌的生活,好像繃緊的發條,箭在弦上,不得不發;躲在想象中的世外桃源,邀看世事變遷,我只是旁觀!我只是在逃避!

3、如果高興,就笑一笑;如果疲憊,就歇一歇。走得太急,腳累;想得太多,心累。要求太高,難免會失落;追求太多,難免不知所措。生活,總會有得失;人生,總會有苦樂。

4、每天開心笑,累了就睡覺,醒了就微笑。生活,沒什麼大不了!

5、生活很累,但還是要繼續。

6、人之所以會心累,就是常常徘徊在堅持和放棄之間,舉棋不定。生活中總會有一些值得我們記憶的東西,也有一些必須要放棄的東西。

7、糖就是我的生活。它甜的時候生活很幸福。它不甜的時候生活好累。

8、注意不要活得太累常有人感嘆,活得真累。累,是精神上的壓力大;累,是心理上的負擔重。累與不累總是相對的,要想不累,就要學會放鬆;生活貴在有張有弛。

心累,使人長期陷於亞健康狀態;心累,會使自己精神不振。心別太累,學會解脫自己。

離婚兩個孩子(一歲多、兩歲多)和財產怎麼分配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8樓:饒尉祥

孩子各乙個(若無以下情況),共同財產平均分配(沒特殊條件)。

1、孩子宜歸女方的情況: 第

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

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宜歸女方。 第

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宜歸女方。 第

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宜歸女方。 第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孩子宜歸女方。 第

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孩子宜歸女方。 第

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孩子宜歸女方。

2、 孩子宜歸男方的情況:第

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孩子宜歸男方。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孩子宜歸男方。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孩子宜歸男方。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孩子宜歸男方。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孩子宜歸男方。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孩子宜歸男方。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3、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4、不平均分配情況: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根據所述兒子判給男方,兒女判給女方的機率較大;2.財產需區分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離婚財產,孩子如何分割 10

10樓:華律網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若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若沒有約定或者就孩子的撫養權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的具體辦法

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但現實生活中,也有許多孩子出生後,是不用母乳餵養的。對於這樣的情況,當夫妻離婚時,如何判定孩子的撫養歸屬?司法解釋規定: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本條還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盡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但應注意以下問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 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另外,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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