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認識錯誤的區別

時間 2021-12-25 03:17:12

1樓:卡哇伊

1 的法定說法是正確的 但是具體說法是錯誤的應該是對乙是故意殺人未遂,對對丙是過失殺人既遂

2是正確的

抽象認識錯誤

1物件錯誤,甲想殺乙,把文物當乙打壞 評價對乙是故意殺人未遂,但是卻打壞文物直接構成過失損害文物罪,根據主觀想犯重罪,而客觀犯了輕罪根據競合應該是故意殺人未遂

這是我的理解 不知正確與否

2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物件錯誤」就是「認錯人了」;「打擊錯誤」就是「打錯人了」。是不是可以這樣說?

3樓:貪婪的**翅膀

修訂(個人觀點):一、具體事實認識錯誤

1、物件錯誤:想殺乙,誤認為丙是乙,舉槍殺死。(乙不在現場,且包括甲符合排除違法並不限於合法的情形)

無用理論你寫的太抽象了,自己研究去吧。

4樓:戊俠

物件錯誤中,對乙方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呢?

刑法裡客觀認識錯誤與物件認識錯誤的區別,急,**等 50

5樓:抄寰

認識錯誤

(一)法律認識錯誤

包括三種情況:

1.假想無罪。行為人的行為實際是觸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為,但是他誤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假想無罪),行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為免責的藉口。

2.假想有罪。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誤認為構成犯罪。

3.對罪名、處罰輕重的誤解。

行為人上述對法律的認識錯誤和無知,不影響實際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歲,誤以為法律並不禁止徵得幼女同意後的**行為,於是在徵得乙女的同意後與乙女發生了**。甲的行為屬於下列何種情形?(2002)(b)

a.幻覺犯,不構成姦淫幼女罪

b.法律認識錯誤,構成姦淫幼女罪

c.物件認識錯誤,構成姦淫幼女罪

d.客體認識錯誤,不構成姦淫幼女罪

行為人是對法律對姦淫幼女的規定認識錯誤。

(二)事實認識錯誤

1.物件錯誤。

所謂物件錯誤,是指行為人預想加害的物件與實際加害的物件不一致。

(l)同類物件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中的物件錯誤、法律性質相同的物件錯誤):行為人意圖侵害的物件與實際侵害的物件不一致,但屬於同一類的。

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但誤把乙當作甲而加以殺害;行為人意圖盜竊他人現金,但實際盜取的是有價**。

處理規則:按照法定符合說,上述同類物件錯誤應當按照犯罪既遂定罪處罰。

例項:僱**人、傷人的案件中,**認錯人而實施加害行為;實施犯罪活動時誤把自己的同夥當成對手而加害的案件。

(2)非同類物件錯誤(抽象的事實錯誤中的物件錯誤、法律性質不同的物件錯誤或客體錯誤):指行為人意圖侵害的物件與實際行為侵害的物件不一致,且不屬於同一類,而是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

如誤把動物當**而加以殺害,意圖的行為事實是故意殺人,而實際行為是毀壞財物或者不符合犯罪構成。因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並且著手實施了殺人行為,由於對物件的認識錯誤,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處罰(物件不能犯未遂)。

誤把人當成動物而加以侵害,行為人無殺人或傷害的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有過失的,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成立過失犯罪;無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

誤盜、誤搶槍枝、彈藥的案件,行為人只有盜竊的犯罪故意,只能成立盜竊罪。

行為人在列車上看到乙個人拿著乙個黑包,於是準備對這個人下手,晚上趁著包的主人睡著時把包竊走,下車後發現包裡有警官證、手槍、子彈和幾百元現金。這個案件怎麼認定?

作為盜竊****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而盜竊的才能構成。行為人不知道包裡是槍枝而盜竊,行為人主觀意識就是盜取財物,主觀意識與客觀事實不一致。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犯意,槍枝實際也屬於財物,這種案件定盜竊罪,而不能定盜竊****罪。

如果行為人盜竊之後,把槍枝拿回家藏起來,能不能定罪?誤盜、誤搶案件都是這種情況,儘管主觀意圖不是盜竊或者搶奪槍枝,但是他發現槍枝後藏匿起來,後面的行為要單獨成立非法持有****罪。這兩個行為要數罪併罰。

這種情況不能成立牽連犯或吸收犯,不能成立牽連犯的原因是牽連關係不存在,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實際行為的物件不一致的情況下,不屬於牽連犯的牽連關係。

誤把他人放置的財物當成遺忘物而拿走的案件,行為人只有侵占的犯意,只能成立侵占罪。

(3)物件不存在的錯誤:

①誤把屍體當活人而加以殺害。

例:犯罪嫌疑人甲看到自己的女兒和乙個男孩兒玩兒的時候被小男孩欺負,於是衝出去推倒小男孩,小男孩摔倒後頭碰石頭死亡。為了掩蓋罪行甲把男孩抱到自己的家中,放到豬圈裡。

後來甲感覺小男孩還沒有死,於是又用磨盤砸他的頭。事發後的屍檢報告表明甲在用磨盤砸小男孩的時候,小男孩已經死亡。

分析:甲把小男孩推倒導致死亡,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沒有故意,屬於過失。由於甲的行為沒有傷害的行為,只能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甲后誤認為小男孩沒有死,產生了殺人的意圖,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因他物件認識錯誤,殺人的犯罪行為並沒有得逞,因此甲的這個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也是物件不能犯未遂,因此行為人應該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處罰。

②誤把男性女性而加以**。

例:有些公園在晚上常常發生對女青年的**害行為,警察為了偵破此案,將男性警察化妝成婦女引誘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某甲發現警察化妝的婦女坐在椅子上,於是從後面將其推倒,欲實施**,後警察鳴槍示警。

分析:行為人誤把男警察當成婦女而實施**行為,有**犯罪的意圖,但是客觀上不能實施並被當場抓獲。行為人有犯罪的故意也有著手實施犯罪的行為,只是因為物件認識錯誤,使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沒有得逞,構成**罪(未遂)。

③誤把兩性人當成婦女而加以拐賣。

行為人把兩性人誤認為是婦女而拐賣給他人,後收買人發現該「婦女」是兩性人。作為拐賣者發生認識錯誤,構成拐賣婦女罪(未遂)。

④誤把非毒品(麵粉)當成毒品而加以販賣等。

主客觀認識不一致,成立犯罪未遂——販賣毒品罪(未遂)。物件不能犯未遂。

2.行為差誤(打擊失誤、打擊錯誤、目標差誤,稱方法錯誤不當)

(1)同類行為差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中的行為差誤)。

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因行為差誤,而誤中乙。按照法定符合說,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例項:伍某某欲打其叔誤打其父案。

伍某某因酒後與其叔父發生爭吵,取一大棒朝他叔父猛力打去,未擊中其叔父,卻將正在與其叔父說話的父親打死。

(2)非同類行為差誤(抽象事實錯誤中的行為差誤)。

如意圖毀壞財物而誤中人或者意圖**人而誤中貴重財物,可以按照想象競合犯處理,擇一重處罰。

如果意圖槍殺甲而誤中乙致其輕傷,想象競合犯,按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處罰。

應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客觀事實分別認定。

3.行為錯誤

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性質錯誤,常見的是「假想防衛」、「假想避險」。

儘管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無犯罪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過失的,按過失犯罪處理;無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

案例:一對男女青年在公園遊玩,有幾個流氓對女青年加以調戲,後男青年與流氓打鬥起來。在公園值勤的便衣警察發現後,在沒有亮明身份的情況下抓住男青年,男青年認為其是流氓的同夥,將其打傷。

後本案起訴到法院。

分析:原則上不能成立故意犯罪,男青年只有防衛的意圖,沒有傷害犯罪的意圖。因男青年與流氓扭打時,警察上前並沒有亮明身份且身著便衣,使男青年很自然的認為是流氓的同夥,所以本案屬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屬意外事件。

二是方法或手段錯誤

如誤把假藥當毒藥來毒殺他人,按犯罪未遂處罰。不能犯未遂。

4.因果關係的錯誤。

因果關係的錯誤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行為人的行為沒有發生結果,但行為人自以為發生了結果,構成犯罪未遂。

第二種情況是發生了某種結果,行為人自以為沒有發生,也不以行為人的認識為轉移,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種情況是結果確實發生了,行為人對導致結果的原因有誤解。這種情況不影響定罪,也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6樓:仲梓貳瑞彩

舉個例子來說一下吧,認為自己將白糖到入水中可以毒死別人,這屬於客觀認識錯誤,把一位男人錯認為女人而實施**,屬於物件認識錯誤。

什麼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7樓:八方**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擴充套件資料: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1、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犯罪結果,但實際並沒發生這種結果;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乙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乙個行為造成的。

2、客體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

3、物件的認識錯誤

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誤將犯罪物件作為非犯罪物件加以侵害;誤將非犯罪物件作為犯罪物件加以侵害。

4、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包括三種形式。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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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認識錯誤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法?

一 法律認識錯誤的理論研究概況 1 否定說。認為刑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違法性意識,即違法性的認識錯誤並不能夠成為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正當理由。違法性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絲毫無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須有對事實的認識即可 德國學者洛克辛說 如果把違法性意識作為處罰國民的一般條件,就等於國家為輕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