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認識錯誤工具錯誤),什麼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時間 2021-09-11 22:31:24

1樓:八方**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所認識的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擴充套件資料:

事實認識錯誤的幾種形式

1、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犯罪結果,但實際並沒發生這種結果;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乙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乙個行為造成的。

2、客體的認識錯誤

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

3、物件的認識錯誤

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誤將犯罪物件作為非犯罪物件加以侵害;誤將非犯罪物件作為犯罪物件加以侵害。

4、打擊錯誤(或行為偏差)

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認識錯誤

包括三種形式。行為人由於愚昧無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方法;行為人意圖採用的犯罪手段具有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行為人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意圖,但由於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損害結果。

2樓:

所謂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

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於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主觀輕罪,客觀重罪。如果客觀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客觀事實,則按照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處理。該種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為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重罪的客觀事實(但對重罪事實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屬於想象競合犯)。

主觀重罪,客觀輕罪。如果主觀故意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故意,那麼,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這種情形有兩種處理結論:

(1)當案件存在重罪的實行行為,並導致重罪的危險結果時,則成立重罪未遂,同時也成立輕罪(既遂),認定為重罪未遂與輕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2)如果沒有重罪的實行行為,也沒有重罪的危險結果,則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輕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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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三個案例:

a 出於盜竊財物(輕罪)的故意實際上卻盜竊了槍枝(重罪),成立盜竊罪既遂。但若在發現是槍枝後仍予以私藏的,則另行成立非法持有槍枝罪,並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b 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誤以為是遺忘物而據為己有,成立侵占罪;

c 以為是屍體而實施姦淫行為,但事實上被害人並未死亡,成立侮辱屍體罪既遂。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什麼,什麼是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八方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認識 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 客觀事實不一致,是指行為人對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

刑法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認識錯誤的區別

卡哇伊 1 的法定說法是正確的 但是具體說法是錯誤的應該是對乙是故意殺人未遂,對對丙是過失殺人既遂 2是正確的 抽象認識錯誤 1物件錯誤,甲想殺乙,把文物當乙打壞 評價對乙是故意殺人未遂,但是卻打壞文物直接構成過失損害文物罪,根據主觀想犯重罪,而客觀犯了輕罪根據競合應該是故意殺人未遂 這是我的理解 ...

刑法上認識錯誤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法?

一 法律認識錯誤的理論研究概況 1 否定說。認為刑事責任的承擔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違法性意識,即違法性的認識錯誤並不能夠成為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正當理由。違法性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絲毫無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須有對事實的認識即可 德國學者洛克辛說 如果把違法性意識作為處罰國民的一般條件,就等於國家為輕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