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如果員工行為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單位是可以開除員工的。如果員工的行為是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的行為也是可以被開除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辭職法律規定
2樓:陌下鬼隕
一、根抄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樓:劃破天空的貓
30天之後可。
bai以正式離開,你du領導並沒有說錯。
根據zhi《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dao
第三十一條 勞內動者解除勞容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報告,所以你辭職報告交上去之後三十天之後才能離開。
4樓: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東來春望。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規範離職辦理程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解僱兩種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辭職。
第四條員工辭職,試用期員工應提前5個工作日,正式員工應提前30天填寫《離職申請表》,向其主管提出辭職請求。
第五條合同期滿後,員工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時,應提前30天填寫《離職申請表》,向其主管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章 解僱。
第六條解僱員工根據其原因可分為自動離職、辭退、開除和勞動合同終止4種方式。
第七條不按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而自行離職的員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若出現以下情形,公司可以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處分,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或有其他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3、提供虛假入職資料或有其他對公司有嚴重欺騙或欺詐行為的;
4、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5、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願意與員工續簽時,應提前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第五章離職手續辦理。
第一十條員工離職審批許可權,參見《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許可權表》。(
辭職與被辭職,在法律上有區別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籤合同?樓主你進了誤區,沒有籤勞動合同的不一定就是僱傭(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是兩回事)。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同時具備以下情形,則應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成立,受《勞動法》調整: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依你所說該公司是上市公司,那麼符合),(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了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你自己參考);(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一部分。
你說公司欠了10天沒發工資,那麼應該就是按月發放,如果有工資支付憑證(工資發放花名冊)、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等勞動者身份證明;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證人證言等的話,即可認定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6樓:武漢黃威
1、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主動解除合同,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7樓:網友
糾正一下樓主的用詞,被辭職=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不同之處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經濟補償金。
8樓:網友
區別大了,你辭職的話,可能沒有經濟補償金;公司辭退你,就有補償金。
有否勞動合同,不影響僱傭關係的存在,但要注意保留反映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卡、工資單等。
9樓:網友
沒有籤合同還有什麼辭職和被辭職嗎?
10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條規定,具體您自己看,我先給您正確的分析。1、應當簽訂合同,未簽訂,用人單位已經違法。2、工資部分。
參見82條,用人單位應籤未籤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3、經濟補償金部分。用人單位違法前提下,解除合同,必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支付。你工作未滿1年,支付半個月工資,但依據此前我第三點的分析,應雙倍支付,這就是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了。
此外,因為是單位要辭退您,若您寫了辭職報告,那麼就是辭職,就無法領取經濟補償金了。
關於辭職的法律的問題
11樓:網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你和公司間的勞動合同如果有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外,你需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在進入公司時勞動培訓,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的,亦有違約金的約定,或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也會有違約金產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的其他約定都是無效的。
勞方在勞動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也就是違約金。
根據我上面所說,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瞭解到你辭職後可能發生的風險。
12樓:吳騙財
還是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其實您強行走單位也沒有辦法,制約措施現在沒有啦。
離職宣告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13樓:網友
按實際情況。
抄,襲離職宣告書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果離職宣告書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對離職宣告書進行書面確定的,離職宣告書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4樓:濤聲海韻
離職宣告書bai
通常du是有法律效力,也是用人單位。
zhi和勞動者經常dao所必須的回。
離職宣告書或者離答職證明,是指員工離開原企業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該員工的受僱職位等資訊的證明,或者是原用人單位公示的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免職宣告。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新的單位僱用了尚與其它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能會給新單位帶來風險和損失。
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同時,用人單位為了劃清離職員工自離職起,所從事的活動與單位的法律關係,因此通過公示來宣告與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解除,也是可以認為依照《勞動法》該規定執行。
15樓:網友
首先,問你一下,所謂的舊公司的技術是什麼技術?如果是專利技術,而且原來的公司回已經轉讓給現在的公答司,則你不可以使用,其他的則沒有問題,可以使用;第二,做出補償應是原來公司的責任,與現在的公司沒有關係;第三,保守商業秘密,是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的義務,且必須能夠確定是商業秘密(包括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得,採取了保密措施),並且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且最長時間不超過2年,你都不是該公司的員工,他有什麼權利要求你這樣作。
現在辭職法律規定是多長時間
16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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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清零,那是公民的勸力,一碼事歸一碼,作為保險必須滿足以下幾個特徵 1 保險是集合多數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保險是具有社會經濟互助性質的活動,體現 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的精神,有相同危險的千家萬戶的投保人繳納保險費,集中起來,分擔某一戶的經濟損失。2 保險對約定的災害事故和約定的事件負責 保險是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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