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後又索要賠償,怎麼辦

時間 2025-05-06 02:55:11

1樓:網友

員工辭職之後,又索要賠償的,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僅限於伏山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司法實踐中,員工以其它理由或者沒有提交理由提出解除合同之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第三十八條規定過錯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唯叢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號。

七、勞動者辭職時未說明原因或理由,之後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為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經查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的主張能否支援?

答: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但勞動者辭職時未說明原因或理由,事後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12年6月21日缺毀。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2樓:網友

如果員工要求合理,應當支付。

3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巧卜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瞎激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孝神穗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自己辭職有賠償嗎

4樓:廖培俊

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的經濟賠償金,是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支付。

勞動者在該公司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公司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新勞動法規定,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的經濟賠償金,是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支付。勞動者在該公司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公司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一)補償時間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1、工作一年=乙個月;

個月_工作年限<1年的,按一年算,即相當於補償1個月工資;

3、工作年限<6個月的,按半個月算;

4、最多補償年限不超過12個月,即就算工作時間超過了12月,也只能支付相當於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按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羅仰俠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可以在離職後一年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決,也可以配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裁決決定。裁決不服的,雙方都可以上訴到人民法院,由法院判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6樓:

摘要。您好,你還需要確認員工辭職的原因,是否有關聯性。如果是被迫辭職,有可能這個員工有賠償的權利。

你應該立即與員工討論,看看是否可以解決問題,以避免繼續發展出糾紛。如果員工仍然堅持要求賠償,你可以給出乙份合理的協議,並要求他們簽字,以確保雙方的權益都得到保護。<>

員工辭職後又索要賠償,怎麼辦。

您好,首先,應該向僱主提出清楚的書面索賠要求,詳細描述賠渣衝償的理由。隨後,僱主應該儘快和員工進行協商,討論賠償的細節,如賠如友殲償金額、賠告搜償時間等。如果僱主和員工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可以請求法院介入,由法院來確定賠償金額和期限。

您好,你還需要確認員工辭職的原因,是否有關聯性。如果是被迫辭職,有可能這個員工有賠償的權利。你應該立即與員工討論,看看鍵喊是否可以解決告宴問題,以避免繼續發展出糾紛。

如果員工仍然堅持要求賠償,你可以給出乙份合理的協議,並要求他們簽字,以確保雙方的權益都得到保護。襪亮銀<>

您好,但是每個地方的政策不同,規定也不一缺盯樣,建議您再去當地有伏答和關部門再具體瞭解一下,這樣您會更放舉姿心的。<>

員工被迫辭職有賠償金嗎

7樓:姜超

雖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扮襪扮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一、哪些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廳灶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好扒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乙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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