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要來寫離職,寫了離職還能要求賠償嗎

時間 2025-05-06 02:20:10

1樓:網友

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談肆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虛此、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含譽轎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龐迎夏侯

不能上公司的當,你寫了離職,就是主動離職,一分錢賠償都拿不到的。

合同未到期員工離職是否需要賠償

3樓:付海濱

法律分析: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是不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勞動者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金。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即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業務,這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飢尺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免除違約金的情形,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宴巧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爛祥高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合同未到期要求離職,應該怎麼賠償?

4樓:鍾志成

合同未到期,員工提出解除,按合同要求的來,合同未到期,員工提出解除的,一般會要求有乙個月緩衝和辦理手續的時間。如果員工有要求立即解除的,是不需要補償的。勞動者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無法獲得公司的經濟補償。

合同未到期,員工提出解除的,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幾種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族仔襲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兆兄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戚正被裁減的人員。

合同沒到期公司要讓我辭職怎麼賠償

5樓:寧寧說法

勞動合同沒到期單位逼著辭職這個補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州團所在直轄市、設區桐衫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冊輪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期未到公司讓離職

6樓:

摘要。注意事項:月工資是指您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獎金、固定加班費、津貼和補貼等收入都計算在內,並且是按實際工資結算,而非合同里約定的工資);如果您的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計算。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如果不到3倍的就按上述標準計算。

您好,我是核桐者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目前諮詢輪返的人數有點多,等我詳細看了您的問題給您解答改薯,請稍等。

這裡建議您不要同意離職,讓公司進行辭退這樣的話,您可以拿到相應的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您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嫌消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跡嫌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姿者手半個月工資。

注意事項:月工資是指您在勞激宴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獎金、固定加班費、津貼和補貼等褲正收入都計算在內,並且是按實際工資結算,而非合同里約定的工資);如果您的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明純銀均工資3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如果不到3倍的就按上述標準計算。

合同期未到公司讓離職

7樓: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期未到公司讓離職。

您好,我是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租掘制度弊則核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盯吵;(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般只有以上情況,單位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不是以上情況的話。

那他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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