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以不適合本崗位為由辭退員工,員工是否可要求加班 年假以現金方式補償?還能申訴其他補償

時間 2022-01-07 10:10:06

1樓:靈靜飄心

1、辭退和主動辭職肯定有差別,辭退看原因是否合乎合同,若符合,對員工不利。主動辭職在合同規定範圍內就正常辭掉了,不會有什麼補償。

2、若要求公司支付你要求的部分,則需要到工會協商解決,或有證據經過法律途徑解決。但目前看多數公司在這方面不是很順暢,幾乎沒有幾個成功讓公司做這個舉動的員工,又恐怕會遭到公司報復。弱勢群體的利益很難彰顯和重視。

3、加班費用,法定節假日一般都會算,非法定的加班,應按月工資除以30在除以8小時工作制,得出平均值,按加班時間來計算,有的效益好的單位則會多加一些別的,如打車的費用不等,也看公司這方面制度是否完善。未休年假估計按每日平均工資算吧。

有些地方,說得也不是很恰當,我只是把我的理解加上平時了解的東西,提供給你。可詳詢學法律或法律工作的朋友。

2樓:十字架

自動辭職和勸說辭職這是兩種性質,兩方面有很大的差別,自動辭職你的其他補助和假期就會沒有,如果公司讓你辭職,你可以堅持不辭職,因為合同沒有到期,他不敢怎麼著你,如果他不讓你幹,你就到地方勞動仲裁協會去告他,一告乙個準!把合同拿著!到時那些補助他都會給你的!

關於加班和年假那就看合同上怎麼寫的啦!找勞動仲裁協會,他們會給你討回說法的!

3樓:

支援!堅決不主動辭!如果沒犯大錯公司讓你走人!那就去告公司!保證你會贏的!

勞動關係問題,公司想辭退4年以上的老員工要如何處理?

4樓:杜鵑鳴澗

1.公司要給予4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呢還是以4.5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兩種情況:一是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或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時(具體參見法條),今年3月份前辭退的補償4個月,如果3月份(該員工08年3月進廠日後)再辭退時,應補償4.5個月;二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公司違法解雇員工的,則應按第一條所述標準的2倍計算。

2.關於年休假計算。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去年應休未休的年假,按休息日加班即支付2倍工資即可,但員工同意今年補休的也可以現在安排。

今年的5天年休假,因勞動合同法未規定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應就可享受的年休假支付工資或在解除勞動關係之前要安排休完,故,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年休假也隨之消失,不再享受。

3.裁員能不能去勞動局報批能按30幾個人來報批嘛?

裁員時的單位總人數應按單位的全部部門的人數計算,不能按個別部門報批。另,報批裁員時的單位員工人數應按在勞動局登記的人數,也只有經過勞動局登記的人數才會被確認。

4.如果以公司經營虧款的理由來裁人這樣就應該賠償就少一點吧。

經營存在嚴重困難是裁員的乙個理由(但要提供經營資料支援),向勞動局備案裁員的,按員工工作時間長短,每工作滿乙個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未達到裁員的實質條件或未按裁員的法律程式,裁員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解雇員工,後果是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在3月份辭退該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4年零乙個月相對應的經濟補償的2倍,即9個月的工資。當然也可以通過協商解決,須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及賠償金數額簽字認可。

參看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中明文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對於解除合同年度內年休假問題一般不再計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已包含了此內容,當然也可以協商。

上報勞動管理部門的員工名冊應以實際人數備案,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

依據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不承擔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具體情況支付經濟補償或無需支付。

你所說經營虧損少支付或不支付的情況,必須能舉證屬於「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比如:前兩年贏利,今年虧損,雖然有困難並不是難以經營或已資不抵債「嚴重」情況的,不適用於上述規定。

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免費的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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