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關於用人公司拒簽勞動合同的問題!

時間 2023-04-25 19:09:05

1樓:王悅

經濟補償的標準主要有三類,在不同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標準:

1、十二個月封頂標準,適用這個標準的時候,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即使工作年限超過12年,也只能得到12個月工資的補償。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主要適用兩種情況: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不封頂標準,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做最高限額的規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個月工資的補償。主要也適用兩種情況:

一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3、雙標準,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支付醫療補償金。主要適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約定,用人單位應該在新人入職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應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也是國家對用人單位的強制性規定,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中都是有明文規定的。

建議樓主可以先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認為勞動合同不合理拒簽

3樓:宋聰聰

法律分析:員工認為勞動合同不合理是可以拒簽的,因為勞動合同是雙方義務和權利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由單位和員工簽訂的,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協商不一致,那麼單位可以認為員工不願建立勞動關係,是可以不予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不適用此員工。

而員工同樣也可以不在此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而單位仍用人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處理

4樓:周楊

對於勞動者主動拒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要做到以下幾點:先應當向員工書面告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表示拒絕,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員工的通訊位址,向員工郵寄乙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有那些?

其次,在書面通知上,應當明確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後期限,並將勞動合同的文字一併發出。再次,無論是發出通知之日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最好是在勞動者入職之後乙個月之內,否則將會面臨著經濟補償的賠付。最後,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員工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將是終止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上,用人單位並非完全被動,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當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與拒簽勞動合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而不是被動等待支付雙倍工資起算日的到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

之日起建立。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處理

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勞動合同

公司裡有幾個員工拒簽勞動合同,公司要怎麼辦

5樓:周業懇

1、用工拒簽合同,公司如何善後?在用工乙個月內拒簽的,終止後按實結算報酬即可,用工乙個月以上的,需支付乙個月以後期間雙倍工資並計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依實施條例規定,以上通知終止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單位最好採取快遞、**信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舉證使用。另外,為了說明是員工不簽定合同,在通知終止前必須先傳送乙個要求簽定合同的書面通知,該通知應明確表達要求簽定合同的意思表示,並寫明要求簽定的截止時間,並可附勞動合同文字或合同的主要條款。

最重要的是,以上通知也必須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

2、如果員工有證據證明單位提供的合同文字降低了錄用通知或單位以其它方式承諾的待遇條件,員工拒簽,如何處理?錄用通知屬於要約,員工報到後即為以實際行動作出了承諾,雙方形成了勞動合同關係。錄用通知的條件生效,不可單方面調低。

法律不會鼓勵惡意的行為,如果降低待遇可以得到支援的話,那麼單位用工後仍然可以輕易擺脫合同義務,只要約定苛刻的合同條件,在員工稍一猶豫時立即通知終止,在員工準備勉強接受時立即新增更苛刻的條款,直到員工沒辦法接受。如此,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雇保護之類規定,部分地被架空了。此時員工拒簽,或者視為單位未簽定,或者視為已按照錄用通知的條件訂立了合同。

請問我個人發給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函,公司拒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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