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公訴時犯罪嫌疑人做材料時犯罪嫌疑人不簽字檢查院能公訴嗎

時間 2022-09-16 19:10:04

1樓:濤聲海韻

檢察院公訴時,犯罪嫌疑人做材料時犯罪嫌疑人不簽字,檢察院能公訴。

檢察院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並不需要一定要犯罪嫌疑人簽字。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2樓:

不簽字沒用,該起訴的照樣起訴。

案子在檢察院,已經找我簽字不起訴了。這算了結了嗎?還是會退回公安機關

3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不起訴決定的適用範圍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製作不起訴決定書。

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製作不起訴決定書。

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算結案了,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會立刻釋放。如果公安機關有異議,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複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3、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擴充套件資料

檢察院不起訴的程式如下:

1、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不起訴的善後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5、報請批准。根據2023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5樓:豫眼屏媒

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6樓:貓人貓臉

不起訴就是已經終止訴訟的決定和結果,算了解了,不會再退回公安機關。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只表示國家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其它民事方面的糾紛的話,此案即告終結。

8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不代表沒有民事責任

9樓:

太遠不起訴那你就在法院這一關過了,具體公安那一關還另說

10樓:匿名使用者

完事了 他是找本人去籤的還是送到單位找你的

檢察院起訴時需不需要通知被告 20

11樓:梅梅雪雪

配合調查不是判刑,是審理過程,提起公訴的話要通知本人

12樓:旅行的拖鞋

必須通知的,而且還要把起訴書的副本交給被告,取保候審期間是正常生活,但是如出離所在市縣要徵得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同意,剩下的就是隨叫隨到

13樓:廣西晨曦先生

起訴時一定會通知被告人,並送達《起訴書》。

正常情況下,在**審判前都會收押被告人,因為怕找不到被告人而無法**。除非法院打算判被告人無罪或緩刑外。

14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

是不需要關押的,只有定案時才被關押。之前根據情況也有拘留情況。相關法律需要查詢<<中國人民憲法>>、《中國人民刑法>>。

15樓:不想讓人活了嗎

檢察院受案後應通知犯罪嫌疑人,並告知相應的訴訟權利,在公案機關取保的,檢察機關如果認為需要繼續取保或要逮捕的都會有相應的手續。檢察機關起訴前會對犯罪嫌疑人作至少一次問話,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法院會給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同樣法院也有機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

不過一般來說,公安取保的,只要當事人能遵守要求,沒有新罪,檢法也不會決定逮捕的。

16樓:松君飛翔

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在受理案件三日內要告知的被告的,關押決定由法院確定,一般暫時不關押的,只有違反規定或者要判實刑了,才關押。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17樓:

刑事案件,不能回家了

檢察院公訴科傳喚嫌疑人是必經程式嗎?

18樓:羊洋楊老師

不是必經程式,但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果需要可以傳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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