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傳喚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證件

時間 2021-06-05 04:04:02

1樓:健身**很簡單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64條、第71條、第92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60條、第106條、第123條、第1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出示《拘留證》《逮捕證》。

對拘傳、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不需要開《傳喚通知書》。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6條的規定,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訊證》。

2樓:戚廣利

1、傳喚犯罪嫌疑人是公安局的權力,當然需要出示證件和傳喚證;

2、公安機關不能對非犯罪人員進行傳喚。

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