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刑事犯罪嫌疑人需要傳喚嗎

時間 2021-06-05 04:04:02

1樓:華律網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刑訴法的規定,第九十二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異地公安可以直接傳喚當地居民嗎?

3樓:取名好煩麻蛋

1、這樣的程式

是不合理的。派出所異地傳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不去,要是侵犯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傳喚的訊問地點作了明確規定: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在實踐中,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現在對流動人口犯罪案件的偵辦中,許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又回到了原籍,辦案人員在需要傳喚時,往往是通過郵局將《傳喚通知書》郵寄過去,有的乾脆打**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單位接受訊問。

2、異地傳喚必需辦理傳喚手續,持手續到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傳喚。

4樓:或許有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為進一步細化操作,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第三百一十三條同時規定:

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的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絡。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5樓:特別想家還有媽

異地公安不可以直接傳話當地居民。異地公安可以通過當地的公安。去間接的傳喚當地居民。

6樓:氤氳成迷

這個是不可以的,必須要同當地的公安局打招呼,特殊情況下可以列外

7樓:薛定諤的貓亅

不能,在法律程式上不合法。如果在當地**配合下,是可以的。

實踐中,若兩地距離遠或者就案情問題來說簡單,可以委託當地執行。如果距離近或案件沒有結案還要繼續審訊的話,是要帶回羈押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傳喚的訊問地點作了明確規定: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但在實踐中,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現在對流動人口犯罪案件的偵辦中,許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又回到了原籍,辦案人員在需要傳喚時,往往是通過郵局將《傳喚通知書》郵寄過去,有的乾脆打**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單位接受訊問。由於缺乏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傳喚不到案的問題比較突出。

9樓:匿名使用者

異地公安傳喚當地居民,要配合當地公安,當地派出所進行傳喚。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程式也不合法。但如果在本地公安的帶領下就無可非議的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違法刑訴法的規定, 可以傳喚,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合法的,因為他們只對你進行了詢問而已,並沒有使用傳喚證,如果使用傳喚證在當地對你進行詢問或者訊問都是可以的,除非他們把你傳到你所居住地之外的地方屬於違法

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多長時間必須放人?

13樓:大陶學長

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詢問人未被羈押,只是“傳喚”或者“拘傳”,公安機關做刑事案件的詢問,辦案人員是不應該“48小時做不間斷詢問”的。

14樓:布樂正

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收集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詢問當事人、證人,製作《詢問筆錄》或者由當事人、證人自行書寫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二)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影,並保持錄音、錄影資料的完整性;

(三)《詢問筆錄》應當客觀、如實地記錄詢問過程和詢問內容,對詢問人提出的問題被詢問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註明;

(四)《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簽名或者蓋章;

(五)被詢問人確認執法人員製作的筆錄無誤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確認自行書寫的筆錄無誤的,應當在結尾處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15樓:風向

我來答豆村長de草

lv.3 2019-05-29

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詢問人未被羈押,只是“傳喚”或者“拘傳”,公安機關做刑事案件的詢問,辦案人員是不應該“48小時做不間斷詢問”的。

16樓:丿雪逝丶花落

我猜大概是24小時或者是48小時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分情況進行對待,從你的表述來看我認為你這種情況應該是一種拘傳,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所以在時間上司法機關有一定的裁量權。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如果你們確定你們所涉及的事情是比較輕微的,要拿出必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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