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女方提出離婚還想要孩子《5歲》可以嗎,我不想給他父母都有病

時間 2022-08-19 14:40:10

1樓:朱博律師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用的給付以及對子女的探望權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明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監護人關係到未成年子女今後的健康成長,是離婚案件中處理未成年子女問題的首要任務。人民法院判決時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更應依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具體的,法院在確定子女直接監護人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母親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也可由父親撫養。

2、兩周歲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優先享有直接監護權。

3、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不宜改變子女生活環境;若子女願意隨其共同生活的,注意對於十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應考慮本人的意見。

4、一方生活條件較好,無不良奢好,對子女成長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當然上述因素並不是絕對的,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直接監護人確定之後,因直接監護人出現患重病或其他無力監護子女的情況,或者直接監護人有虐待、遺棄子女的情況,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10周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變更直接監護人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還有,如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

2樓:不懂就問

可以啊一般情況下孩子都是跟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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