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怎麼才能判斷無效,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認定無效

時間 2022-06-30 12:15:03

1樓:王輝

首先說,合同的無效,是自始無效,也就是說從你們開始訂合同就不受法律保護,在你所說的這種情況下對你們並不有利。而且如樓上所說那樣,你們不具備判斷該合同無效的條件。

其次:合同中一般都規定乙個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如果建設單位延遲開工,則到竣工日期你們就不能交工,那這時你們如何處理?明顯這不是你們的責任。

第三,退一步說,就算合同中沒有開竣工日期的規定,從你給的材料看,這個合同也不是總價合同吧---就算是總價合同,再就算甲方不修改圖紙延期,在建設期間材料和人工費**超過一定限度也應由甲方負責。這是國家最新的清單內容規定,這個幅度一般是10%。

第四,如果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你們雙方當時都同意,也明白其中的曲折,那它將一直有效,就算工程施工完成交工了,關於工程施工的部分執行完畢,關於工程結算的條款仍然有效。像倒扣你們的管理費的問題,這個必須依合同執行。

第五,人防地下室,如原合同中沒有,這裡面就有大的說法:你可依原合同,也可不依原合同,但最終是須要你們和甲方協商,

第六,工程從交工入住後出現的問題,就屬於維修方面的問題了。因為工程不合格甲方是不會驗收的,更不會入住使用。既然已經使用,再有的問題就按維修問題處理。

但施工方應承擔的質保責任,在相應的責任期內不可免除。

第七,最重要的一點: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只有幾步比較重要,其中訂立合同就是關鍵一步,有著提綱挈領的作用。這步走好,其它事都是圍繞它進行了。

第八,你所說的問題的處理:你們當時的無利潤**而中標,可見有些不中標難以活下去的意思,甲方或者也正是看中了這一點才會隨意給你們扣。可以從兩方面處理:

一,打報告讓甲方批,詳細說明工程延期的原因,因為延期而導致成本上公升的具體數額,比如說一百萬,如果甲方只同意批五十萬,那你們也算是挽回五十萬的損失;二,前法行不通時,可以提請仲裁。或者再進一步,起訴。

而且看樣子你們時間也不多了,我是說法律上的「時效」時間。所以處理得抓緊進行。

祝你們好運。

2樓:胡楊林修行者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認定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違法部分無效。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動解除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證明有脅迫,可以認定為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認定?

5樓:華律網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合同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效力,即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關於工程款的支付仍然會產生與有效合同相類似的法律後果,即將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與否作為結算款支付與否的法定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也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後應獲得的主要對價。然而,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市場不規範的現象至今杜之未絕,大量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或者施工隊借用有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甚至直接承接工程仍非常普遍。這類由包工頭個人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由於施工方不具有相應的資質一般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工程款該如何支付?實際施工人的權益如何保護?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因建設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承包人付出的勞力、材料已經物化為建築工程,無法適用返還的原則,因而只能適用折價補償的方式。

那麼按照何種標準進行補償?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當事人之間關於工程款的約定當然無效,因而對工程價款應當按實結算,即通過審價確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對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的約定係其真實意見表示,即使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只要工程質量合格,那麼該價款便符合當事人的的合同預期,因而可以參照該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採取了後一種觀點。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同時,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工程款的支付結算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工程合格的,可以直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款支付的約定進行結算。第二,工程不合格,但經修復後竣工驗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工程款也可以參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支付。

第三,工程不合格,且經修復後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拒絕支付工程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包含有哪些

7樓:阿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何正確處理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問題

基於無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中,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案件的審理中,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根主線。

工程質量是承、發包人共同的生命線,它關係到社會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或者部頒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的核心都是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牢牢把握工程質量這根主線,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

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參照合同中的**條款主張權利,而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二)法釋[2004]14號第二條之規定確立的原則是施工合同無效時折價補償原則,而不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原則。

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具備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法釋[2004]14號第二條確定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原則,是按照當前建築市場供需關係的實際情況所確定,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平衡了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避免當事人通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擴大訴訟成本。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原則,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並不矛盾,而是在處理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體現了《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處理原則。

[1](三)按照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了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相反,發包人是否也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對方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根據權利對等原則,發包人理所當然也應享有此權利。二是從法釋[2004]14號第二條規定的目的和文義內容來看,並沒有排斥、否定發包人的適用問題。

(四)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施工合同,應予駁回。

(五)當事人不得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該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約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較低,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

司法實踐中,可能也存在當事人堅持訴訟請求而不願意變更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可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六)當事人不得基於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

法釋[2004]14號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該條是發包人逾期不答覆也不結算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前提是施工合同為有效。當合同無效時,當事人不得依據此規定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

施工合同無效,工程價款怎樣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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