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工程價款怎樣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認定?

時間 2022-01-19 22:25:05

1樓:華律網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合同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效力,即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關於工程款的支付仍然會產生與有效合同相類似的法律後果,即將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與否作為結算款支付與否的法定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樓:四川泰仁律師事務所

你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工程款是否給付,如何給付,主要取決於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這裡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二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經過承包人修復後,再驗收合格。

總之,只要建設工程經過驗收合格,即使確認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這裡要注意的是,工程款是按合同約定結算,而不是通過司法鑑定認定工程款,這樣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體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也是為了節約鑑定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否則,就可能出現按應付的工程款比按有效合同支付的工程款給付還多的情況,從而失去認定合同無效的積極意義。

(二)對質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復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發包人不僅可以拒絕受領該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款;第二,如果經修復,該建築工程仍然不合格,就意味著該工程沒有利用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讓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顯然是不公平的;對因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人承擔。

當然,如果發包人對質量不合格也存在過錯的,由雙方按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

3樓:阿元

一般情況下,經過驗收合格的,必須按價支付工程款;驗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認定?

4樓:華律網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合同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效力,即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關於工程款的支付仍然會產生與有效合同相類似的法律後果,即將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與否作為結算款支付與否的法定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也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後應獲得的主要對價。然而,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市場不規範的現象至今杜之未絕,大量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或者施工隊借用有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甚至直接承接工程仍非常普遍。這類由包工頭個人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由於施工方不具有相應的資質一般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工程款該如何支付?實際施工人的權益如何保護?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因建設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承包人付出的勞力、材料已經物化為建築工程,無法適用返還的原則,因而只能適用折價補償的方式。

那麼按照何種標準進行補償?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那麼當事人之間關於工程款的約定當然無效,因而對工程價款應當按實結算,即通過審價確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對合同中的工程價款的約定係其真實意見表示,即使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只要工程質量合格,那麼該價款便符合當事人的的合同預期,因而可以參照該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採取了後一種觀點。

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同時,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工程款的支付結算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工程合格的,可以直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款支付的約定進行結算。第二,工程不合格,但經修復後竣工驗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工程款也可以參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支付。

第三,工程不合格,且經修復後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拒絕支付工程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認定

6樓:華律網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合同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效力,即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關於工程款的支付仍然會產生與有效合同相類似的法律後果,即將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與否作為結算款支付與否的法定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7樓:21世紀第一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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