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律問題

時間 2022-06-07 22:00:03

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同居關係:2023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為同居關係。

事實婚姻:2023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為事實婚姻。

無效婚姻:依照《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的婚姻:因受脅迫而結婚的,為可撤銷的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2樓:魚兒

同居關係: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關係。

事實婚姻: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現在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無效婚姻: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婚姻: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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