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男方買的房子離婚後女方有分嗎。錢全部是男方出的,還有一部

時間 2022-05-03 07:40:04

1樓:趙小哈

如果男方能夠舉證一部分錢是婚前的,那女方會分不到一半,會少分一點。如果雙方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這 房產僅為男方一人所有的話,那女方肯定是能分到的,只是分到多少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男方自己出錢,不是他的父母出錢,那就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你可以分割一半的,因為男方婚後掙的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錢可以扣除

3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肯定是有證據證明房子是自己買的 ,這種情況下女方好像沒有權利分房子,只能分配你們的共同財產。

4樓:袁保險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共有的,因為這是婚姻關係成立後買的,屬於共同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不管以前男方還是女方有多少家產,只要一結婚都是雙方的,所以離婚可以分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分,不管是誰出錢,都是婚後買的就是共同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是商品房嗎?這個不是說買房的時候可以把夫妻雙方的名字寫上去的嗎?不過既然是婚後買的那算是夫妻共有財產,離婚還是有女方乙份的。

老家的房子的話就不需要寫名字離婚的時候還是男女各一半的。這個具體的答案我想寶媽還是去諮詢下律師來得更準確些。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婚姻法,這樣女方是沒有份的,除非你有證據證明這房子你也是出了錢買的,不然真沒辦法分給你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有份啊,那是婚後買的房,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分一部分。總價扣除婚前的錢之後 再55分。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話,女方是分不到的。除非女方能想辦法證明買房錢也有你的份。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分,新婚姻法規定的哦。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買的房,算是婚後的共同財產,女方也有份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啊,結婚後的財產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是分不到的\'新婚姻法規定的\'除非房本上有你的名字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有份,除非他做婚前財產公正,不然你是有份的哦

17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財產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你可以分一半。

18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買的房子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即使你沒有出錢也是有你一半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沒有份,這是新婚姻法規定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的婚姻法,女方應該是沒有分的

21樓:敖堂弓恨蕊

如果寫男方母親的名字,你無權分得財產,但是借你父母的錢,可以要求返還。如果孩子一直是你帶的,你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援

房子是男方婚前買的,房產寫男方名字,請問離婚後女方有分嗎

2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我國的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生效以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登記檔案不等於房屋產權證。

所以如果「你們的」這套房屋,如果是男方婚前購買,不動產登記簿顯示登記時間在你們結婚前,房屋的產權屬於男方,這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你的出資,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就可以要求男方補償。

2、不要把子女以後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多少聯絡起來,因為這兩者沒有任何聯絡。

3、借條非常重要,作為離婚財產分割要求補償的證據。

如果還有其他證據和借條能夠佐證,就跟容易被人民法院採信了。

擴充套件資料: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繫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繫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23樓:聆聽心情

所以說我們在面對婚姻的時候盡量的不要走到這一步,因為走到這一步的話,可能以後也會找不到原來的這種感覺了,可能是你當時覺得心直口快,把這樣的想法或者說這種行為作為中決定去實施了,但是過後你就會感到一定的後悔。所以說我是真的不要建議這樣做吧。遇到問題一定要理智的非分析去解決,這樣才能夠可以。

24樓:皆有可能

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物權分割。

《婚 姻法》第十八條zh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5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盡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6樓:想飛

首先能確定,這套房子是你們夫妻共同所有,但女方最好留有買房時出資的證據,比如說收條借條之類的。

結婚後不管是誰的公積金來償還貸款,都是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所以:1、房子女方有份,正常情況下能平分

2、小孩跟女方,法律會測重保護,還要看兩個當事人的收支情況,如果離婚不是夫妻一方的過錯造成房產平分,但男方每月要付小孩的撫養費,額度可以申請大一點。

3、裝修的大部分由女方出資的話,也只能作為家庭的共同財產個人分析,你的情況綜合起來,(如果男方不是過錯方)你們的房產應該是平分,孩子的撫養另當別論!不過最好的建議你把所以的證據拿到律師事務所去諮詢相關的律師!

27樓:好久不見豆豆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購房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你需要出具共同還款人的有力證據,比如你名下的個人賬戶每月打到按揭賬戶的流水單。房產證不認借條,無法受到保護,但借條受法律保護,可以要求其償還。

家具等物品及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應協商分配。

2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複雜,涉及到法院證據這塊,最好找個律師諮詢一下。

房子是男方買的,婚後寫上夫妻的名字,還貸都是男方出,女方沒有出一分錢,那麼假如離婚後房子歸誰?會給

29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如果房子是bai

男方婚前買du

的,且所有的貸款都是zhi男方婚前還dao的,那麼這個內房子就是男

方的個人財產,容離婚時女方不可以分割;但是只是婚前男方付的首付,婚後還的房貸,那麼離婚時房子可能還是男方的,但是婚後房子增值的部分價值,是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男方要支付女方一筆增值費。

30樓:豆豆

既然名字是雙方的那就是共有財產啊!孩子一般是跟媽媽的,父親出撫養費

31樓:天蠶

婚後買房屬共同財產

孩子歸誰與房產無關

32樓:狗蛋絕不輕易狗帶

孩子的歸屬問題取決於孩子自己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共同還了一部分房貸 離婚後怎麼分

3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的房款,婚後才辦理的房屋產權證,那麼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婚前一方付的房款,那麼婚後還是屬於付款一方的。

34樓:

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功由法院判決給產權登記的一方,也就是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一方,但需要給另一方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35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共同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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