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我是被告4歲孩子問題我是女方

時間 2022-04-27 09:35:08

1樓:只是

我覺得這個情況法院把孩子判給你的可能性非常大。尤其是孩子才3歲,需要乙個更加有利於她成長的環境。本身這個年齡的女孩與母親一起生活對孩子更好,況且你丈夫沒有撫養孩子的經濟能力,而且如果常打人的話對孩子的成長是非常不利的。

他如果找過很多人打你,你可以到醫院去驗傷證明。證實他確實有暴力行為或者傾向,這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非常不好的影響。法院會考慮到這些,所以對你比較有利。

不過即使你爭取到了孩子的撫養權,她的父親也是有權利去看望孩子和對孩子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的,當然也包括孩子18歲前的撫養費。

當然了這是按照常理的情況下,不保證有其他情況發生。最後還是要看法官的判決了。如果能和解的話可能對雙方會比較好一些。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2樓:張0月半0子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第

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第

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第

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第

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

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3樓:答疑解惑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樓:匿名使用者

該斷則斷,沒孩子你還好嫁

難聽!是真話~

要離婚了有4歲的孩子能歸誰???我是女方。我想要孩子

5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優先扶養,另外你要有自己的收入。別自己養不活自己,指望撫養費七八百養孩子。

6樓:匿名使用者

先協商,協商不成上法庭

如果上了法庭,孩子意見為第一優先順序,雙方經濟能力第二優先順序

7樓:眾神遺望的人

既然你想要孩子,那麼就應該合理,即將離婚的老公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功,你也有經濟能力來撫養這個孩子的話,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起訴,索要撫養權。

8樓:走向未來

孩子小,當然歸女方比較好。你想要孩子就爭取唄。

夫妻要離婚了,有乙個孩子4歲,一直跟著女方生活,女方能得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9樓:杜撫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法律法規大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3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3年12月24日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3年12月4日 無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23年11月9日 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2023年11月3日 (注意:

由於這是比較老的法規,很多與上面所列法律法規衝突,衝突的無效!)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覆函》2023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尚需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

附: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請示 (1991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男女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與他人通姦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與女方共同撫養,離婚後小孩隨男方,女方承擔部分撫養費,當男方知情後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返還男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及離婚後支付的撫養費,因目前有關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我們在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女方隱瞞真情與他人通姦所生小孩,男方雖無法定撫養義務,但由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且雙方是用共同財產撫養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撫養費金額亦無法計算。因此,男方無權主張返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撫養小孩的費用,只能請求返還離婚後支出的撫養費。 另一種意見認為,女方應返還自小孩出生後男方支出的全部撫養費。

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故意隱瞞小孩是與他人通姦所生的事實,致使男方誤將小孩當成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況下雖對小孩進行了撫養,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養父、繼父,故無法定撫養義務。同時,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男方在受欺騙、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

2、夫妻關係的存續有效,並不必然導致夫妻一方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所致的後果。3、如對男方的該主張不予支援,實際上鼓勵了現實生活中類似的違法行為,於法相悖,於理不符,社會效果不好。至於處理時具體金額應如何計算,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各自的經濟收入,負擔家務和離婚時共有財產的處理等情況酌定。

我們傾向第二種意見,並認為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如女方指認小孩的生父屬實,應將小孩的生父作為共同被告;原則上應返還本夫所支付的費用,如女方未指認或指認不實,可將女方單獨作為被告。 當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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