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職,國家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勞動人員辭職具體要多久?

時間 2022-04-15 10:35:06

1樓:

單位開除你,必須得看開除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而不管單位方面如何認為。首先:你真的兩天沒有工作嗎?

如不是,則不能;其次:你沒工作兩天時間,單位可以拿出證據嗎?因為單位開除你,這樣到法院的時候,是單位負責「舉證責任」,也就是它必須拿出證據,除非你「自認」,自認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不需要再證明了;第三:

即使他拿出了證據或你直接承認了,那也只是有這個事實而已,究竟在法律上,這個事實能否就能成為單位開除你的依據呢?這取決於以下兩個方面:(1)你是否對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比如你的崗位兩天不來,剛好壞了單位的大事,損失很重,那單位就可以開除你,但是它也要「舉證」(2)你沒有造成重大的損失,但是嚴重違反制度或規定,那單位也可以開除你,但是,很多單位都做不到的一條是,制度的公示/經職工討論或工會通過/在勞動局備案,這個很多單位都做不到,公示是指讓所有職工知道有這麼個規定「無故曠職兩天就開除」,如員工手冊,經職工或工會同意,是說公示過了,你也沒提出過「規定不合理」。

制度完善的企業,這些形勢都是有的,你的企業我猜測沒有。不過,沒關係,我建議,因為你不是特別懂得法律,不能獨立搜尋證據,你的單位制度也不完善,你就可以以「私情」來解決這個事情。1:

有情緒好好跟單位溝通,別洩憤;2:如果不想走,就去私下交流下增進感情,喝酒也行;3:想走,並且想要補償,不想訴訟,就私下交流感情,擺出道理,辛苦很多年了,單位如果有給補償金的慣例也肯定給你,沒有的話,你也可能爭取些出來;4:

想走,並且想要補償,想訴訟,那你最起碼告訴單位,給我開個開除檔案,寫明開除理由,這樣你可以拿著它去仲裁或訴訟,爭取賠償;5:如果你走第四條裡的話,你再baidu裡再來問問題吧~因為牽扯到工資、制度、年限、合同、加班等等方面的東西太多了,你乙個人是搞不明白的!你可能需要有律師在你的身邊幫助了!

謝謝!希望你能認清事實,能更好的發展!

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靜如止水

當然可以要求補償!這是自己正當的合法權益!首先根據你所述的,我沒有看出用人單位有什麼權利要辭退你,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其次,如果你沒有犯錯,用人單位要辭退你,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你,可以看一下第四十條;最後,根據第四十七條,你有權要求單位給你補償。

國家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勞動人員辭職具體要多久?

4樓:法律快車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書面告知後即可離職走人。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即提交書面告知後30日(試用期提前3日)即可以離職走人。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申秋律師

回答您好

現在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更多6條

6樓:

管理人員的做法不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若要辭職只需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通知期限屆滿,勞動關係解除,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7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合法的,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第37條。試用期辭職只須3天,試用期過了辭職的要30天。

8樓:匿名使用者

做了半個月想辭工,又不給批

9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勞動者主動提出

辭職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0樓:冬天的秘密花元

我在一家私人理髮店上班,辭職辭不了,老闆說最少要半年才可以辭職,我做了三個月就不想做了。 這樣子合法嗎?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1樓:法律快車

勞動法辭職的規定如下: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2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對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3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

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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