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勞動合同,籤勞動合同,長好還是短好

時間 2022-04-03 05:25:08

1樓:誰說小花是朵花

合同整體是有效的。但是修改過的地方,如果能證明使對方在未經你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那麼修改的條款是無效的,其他條款仍是有效的。

合同有效的要件是當事人具有主體資格,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達成合意,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除修改的地方,其他合同條款都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達成了合意,那麼這些條款是有效的。

至於兩份合同都在用人單位手裡,這個和合同的有效性關係應該不大。

我跟的律師做過勞動法方面的比較少,所以也不是很清楚。你要不去律師港灣找個律師先諮詢下,或者問問當地勞動法比較厲害的律師。

2樓:東籬邪

合同的簽訂必須建立在公平公正,雙方自願的原則下的,你說的情況已經違反了合同法,依據合同法,這2份合同將失去它的法律效益,也就是說這合同已經無效了

3樓:北京安賢律所

您好:這個合同存在欺詐,根據合同法規定是無效的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1、需要有證據證明甲方是在乙方簽好名後再更改合同,比如有明顯的改動痕跡,一般合同條款通常情況下都是列印的,如有特別約定的地方有允許填寫的空格地方,簽名時記得劃掉,以免對方加添。

2、想得乙份勞動合同很簡單,直接向勞動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投訴,直接要求單位發乙份給即可。調解的人會打**給單位要求發放的。如果單位還是不發,就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理由是單位未與我簽定勞動合同,那麼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已經與你簽定勞動合同,則會將勞動合同文字作為證據提交到勞動爭議委員會,勞動爭議委員會則會將合同轉交到你手上。

3、合同中提到的《員工崗位聘用合同書》你手上有麼。合同中存在空白,顯示是單位為了在需要時從公司利益角度去填寫,比如合同未寫終止期限,目的是在需要減員時以合同到期減員,規避更多的減員成本。其他則不言而喻。

哈哈,簽前要求公司填寫完整再籤,空白部位打槓劃掉。這樣有利於公平,防止作假。

5樓:諸葛亞嶺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在勞動者不在,私自改動合同條款,違背勞動者真實意思部分是無效的,只有你們認可的那部分才是有效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籤勞動合同,長好還是短好

6樓:刺身金魚

簽得越長越好,對勞動者越有利。如果勞動者中途不想做了,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行了。但是如果公司在中途想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長短不是特別重要。可能你一開始進入一家公司的時候並非不知道自己是想長期做下去還是學點經驗就走,具體接觸並深入工作實質了才會知道。

第一次合同一般不要太長,我覺得2年算比較合適的。覺得合適就到期再續簽,不合適也可以辭職,只要履行了正當的手續(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走了,並不需要負什麼責任。並非簽了2年就一定要做滿2年。

8樓:泠映爍山新

如果你想要乙個穩定的工作,當然是長的好,如果你只是想學習點工作經驗就走的話,還是短的好。

9樓:石老師的課件

視個人情況而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意義?

10樓:黎約羊駝

趙老師:所謂勞動合同就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經過平等協商所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

一般情形是甲方(聘方)提出建議或初始文字,經乙方(聘員)表示同意認可。

如不簽訂勞動合同我們的權益受到侵犯,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勞動合同的形式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的工作期限三種形式。 勞動合同書是雙方行為的準則,一經簽署就產生了法律效力。

法律保護雙方的合理合法權益,同時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單方面的隨意變動。

訂約雙方在正常情況下依約行事,有利於順利實現各自的權益,為事業的開拓發展齊心協力地工作,依約行事、利益均霑、違法肇事、雙方受損。

所以定約雙方都應維護合同書的嚴肅性,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應有乙個明確的認識:定約雙方擁有共同的利益。

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 平等自願原則 平等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是以勞動關係平等主體資格出現的,有著平等的利益要求權利,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係。這一原則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公平地表達各自意願的機會。自願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完全是出自雙方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願,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到的協議。

這一原則保證了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真誠意願獨立自主決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得強制或欺騙對方。 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共同協商討論,取得完全一致後確定。

這條原則重點在一致,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符合當事人的意願,能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此原則是維護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

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幾年

11樓:仝雅詩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約定,在法律上沒有做明確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類。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2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樓:芒果v土豆

勞動合同可以根據工作內容的不同,簽訂的期限也不相同,從幾個月到幾年都可以,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的合同。

1、工作年滿10年的,可以簽訂無期限合同。

2、連續兩次簽訂合同後,就可以簽訂無期限合同。

對於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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