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現在想解除同居關係財產怎樣分割無

時間 2022-03-26 22:30:13

1樓:華律網

因為同居期間雙方財產會發生混同,難以區分,即會被認定為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時要進行分割。但是,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較多,如果不屬於同居財產,那麼將不參與財產分割,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實踐中,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中,以下財產即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

1、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確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的,因為不屬於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時,不進行分割。另外,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具備以下條件的即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1、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2、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若是取得的財產具備以上條件的,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為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那麼就要進行分割。如果在分割時產生爭議的,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直接去法院起訴處理。

2樓:命中註定的

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複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

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於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係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於同居關係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於應當按照什麼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後,系根據民法中關於共有關係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解除同居關係財產怎麼分割

3樓:華律網

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係後會同居,等到同居後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係的,就會解除同居關係。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係時要進行分割,那麼,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雙方的工資、獎金;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雙方的智財權的收益;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不過,屬於以上範圍的財產,並不一定為同居財產,作為同居財產,應該具備以下的條件:1、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所以,同居以前,解除同居關係以後取得的財產,都將不屬於同居財產,並且不能進行分割。

2、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上,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並非全部共同共有,比如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那麼就不屬於共同財產。所以,符合以上條件範圍內的財產,即屬於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時將可以進行分割。

4樓:達州律師劉江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

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5樓:匿名使用者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分手時原則上平均分割。

6樓:匿名使用者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第一,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第四,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結婚四年,沒有領證,由於各種原因分居兩年了,我想解除同居關係,財產怎麼分割?

7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所述,結婚四年,沒領取結婚證,此種情況不屬於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應為同居關係,同居關係可自行隨時解除,涉及財產分割和共同生育子女扶養的,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同居期間共同勞動共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分割,其他屬個人財產。她女兒和你也沒有法律上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你不需要支付她的撫養費。

你不想維持同居關係,女方不想走,你不爭議財產等問題的,你走就是。你若和她有財產等爭議,可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這個意見較老了,有些措辭和規定已不再使用,在該意見仍未廢止)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8樓:幽夢寄情

沒有領結婚證的同居關係,要解除分居關係,財產方面可以兩人自行協商解決。如果財產分割的問題不能協商解決,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分割財產,具體財產分割區別對待。

解除同居關係財產如何分割

9樓:華律網

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係後會同居,等到同居後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係的,就會解除同居關係。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係時要進行分割,那麼,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雙方的工資、獎金;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雙方的智財權的收益;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不過,屬於以上範圍的財產,並不一定為同居財產,作為同居財產,應該具備以下的條件:1、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所以,同居以前,解除同居關係以後取得的財產,都將不屬於同居財產,並且不能進行分割。

2、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上,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並非全部共同共有,比如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那麼就不屬於共同財產。所以,符合以上條件範圍內的財產,即屬於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時將可以進行分割。

10樓:手機使用者

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複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

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於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係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於同居關係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於應當按照什麼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後,系根據民法中關於共有關係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找法小編為您提供相關知識:

同居析產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如果您還想閱讀更多關於同居關係析產的文章,找法小編推薦:怎樣認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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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雙方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即可。但是對於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對解除同居關係後的財產分割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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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男女雙方未就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一致,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子女由父親或母親撫養。根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法 民 發 1989 38號 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應首先向雙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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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自始無效,視為同居 2 婚外或未婚異性男女持續 穩定的共同居住產生的同居關係。由於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 民法通則 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