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了一年合同,如果做不滿一年走了會怎麼樣

時間 2022-03-13 09:05:10

1樓:真的不用過分關注別人

定了一年合同,如果做不滿一年就走結果你就需要承擔你們在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首先你應該是與乙個公司或者是企業或者是其他單位建立了乙個和勞動關係。然後你們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在這個合同當中你們應該是約定一定的事項的。

比如說嗯你們就是你所工作單位的一些基本情況以及你的基本情況,還有就是工資,勞動條件保險,還有就是。如果說違約的話,嗯你們應該承擔的責任。

那麼既然定了合同,你就要嚴格按照合同去辦事。按照你們在合同中約定的規則去辦。

嗯。如果說你們單位放你走,並且不要求你履行合同約定的話。那麼就應該另當別論了。

但是你離開你現在的工作崗位,你還是要做好交接工作,而且要提前打招呼。提前30天告知。但是如果說是你所在的單位存在嚴重的錯誤的話,嗯,你可以直接離開。

主要看你具體的情況是什麼樣的,如果說對方沒錯,你們簽訂了一年合同,你有了更好的去處。這時候你就要履行合同約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正規廠簽了一年合同而且還公正了的,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沒乾滿一年走法律程式,你要給合同會了,還有如果不是正規廠簽了也沒用的,因為不受法律保護,只要把你的工資拿到手,不幹就不幹

3樓:

如果說簽了常規沒賠償的一般勞動合同,做不滿一年的,可以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到了30天即可走人,不需要賠償,如果要扣錢就是違法法律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您同公司簽訂了有條件的就業合同後,只要這個合同單位在法律上沒有違法,沒有可以引起合同無效或者可引起合同變更或者撤銷的事由出現,理論上你現在單方面說不幹了就會構成違約,公司可以通過在合同上已經和你達成的協議對你進行違約責任的追究。

公司有理有據,因為你籤了合同了。 建議以後簽訂合同前考慮清楚,畢竟簽合同不是提筆寫兩個字那麼簡單,一旦簽字,就意味著法律上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了。

4樓:區碩

訂了一年合同,如果做不滿一年走了公司大多會扣員工500一700元工資,如果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會受到用人單位起訴到法院要求陪償經濟損失

5樓:壤駟曄

勞動合同主要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就是說,員工與勞動公司之間,或者是以僱傭公司,簽訂這個勞動合同,主要目的呢,還是為了保護普通老輩者的權利,因為勞動法的規定,如果說你簽滿一年或者兩年,或者腎長期限制勞動合同,如果你想離職,提前乙個月打報告就ok了,你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完成工作的交接就沒有問題了,你的僱傭公司就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呢,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但是如果說你沒有提前乙個月向擬僱傭公司提交辭職申請,並且沒有完成工作的交接,那你就是違背了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可以不支付你當月的工資,那麼這也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所以其實勞動法給勞動者相當大的這種權利,按照這個勞動法的規定來進行操作就可以了,但是需要技術的,必須要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打申請,然後呢?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這個呢,只要做好幾點就沒問題了。

如果我籤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未滿一年離職,要不要賠償?

6樓:微風

勞動者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未滿一年離職,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樓:

如果單位沒有出錢(一般是幾千甚至上萬元)為你做專業技術培訓(不是一般的入職培訓)並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那麼你提前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簽了勞動合同,沒滿一年辭職會怎樣?

8樓:ofweek人才網

1,在用人單位無嚴重違約或違紀的情況下(如拖欠工資,非法經營,強迫勞動,不簽訂勞動合同等等)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存在上訴嚴重違約違紀行為,不用通知可當即解除勞動合同.

還有,向各位說明下,神馬叫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僅僅在如下二種情況下才能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的責任:

第一.給予勞動者專項技能培訓的,如出國生造(不含入職培訓,提供入職培訓是單位義務)

第二,對負有竟業禁止(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保密協定的職工才有可能主張違約金

還有,樓主要注意你的證據儲存,如你給公司人事部門傳送的離職報告郵件或書面材料,證明你寫過辭職報告!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做滿一年正常辭職是不會有什麼影響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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