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分!公司這樣算違反勞動法嗎

時間 2022-03-13 07:30:11

1樓:山里姑娘進城

這要看你與公司籤的勞動合同條款,是誰違約了。如果是在試用期雙方認為不適合可解除。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九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樓:泠映爍山新

你可以要求補加班費,在試用期可以要求你離職。

3樓:

全職不等於全天,全職也可以不上那麼多小時,時間長的臨時工還是臨時性質。

4樓:匿名使用者

算,你可以根據你的工作性質來要求拿全職的薪水,但是要有工時表等能證明你的,公開的檔案。這點有法律依據

5樓:

看看你的試用期條款。據你所述,一般來說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6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未到期解約,就是違法。

其次,所簽訂的合同是否註明付費標準。

第三,你所簽訂的合同的性質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合同性質的認定對這事至關重要。

7樓:公曜

應該算違法,籤乙個月的合同就應該乙個月之後才到期,除非你犯了什麼殺人放火搶劫(⊙﹏⊙)的事。。。

8樓:東璨

提供合同書,上勞動仲裁!

企業和**打交道總被宰!

所以,建議在勞動部門找個熟人,宰宰企業,放點血拉倒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算違法,看看合同怎麼籤的

10樓:乙布凡

什麼不和他說,打**去勞動局去慢慢和他說

11樓:就沒能用的啦

算是算 但是這沒多大點事 你還不夠麻煩的呢 你要想找點事出來

就去勞動仲裁中心 申請

公司這麼做違反勞動法規定嗎? 10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權利給你調崗,不會,公司可以派人把你教會,如果你不做,那就只有辭職,沒有補償的。

勞動合同只是證明你跟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

這樣的情況算不算違反勞動法裡的「嚴重違反公司制度」

13樓:匿名使用者

引用:《勞動合同

bai法》第三十九條:「du勞動zhi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dao以解除勞動合同(專且不負屬擔經濟賠償):...(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應用這條無償辭退員工的前提是:

1.公司有書面的規章制度,且合法公示過;

2.這樣的規章制度裡包含了明確的、可以被認定「嚴重違反制度之行為」的條款

3.樓主的行為剛好和2中提到的條款吻合

說到這裡,樓主首先動手打人、無論是什麼原因、都已經使自己站在了被動的地位。像這樣的暴力行為,估計99%的企業制度裡都會界定為「嚴重違反制度」。至於處不處理挑事後「自衛」的人,都是企業內部的事。

樓主現在可以靜下心,好好研究一下公司的制度文字,和上面說的123項對照。如果其中有一項不符的,那恭喜你,企業通過「嚴重違反制度」無償辭退的想法是無效的。

這個是否觸犯了勞動法?200分懸賞,我再追加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的這個制度只是階段性的,臨時性的,這種做法是不違法的,但是應該先徵得員工本人的意見,協商解決。如果是長期(半年及以上)這種情況,屬於違法行為。

全年工作天數:365天-114天=251天。

全年工作小時數:8小時*251天=2008小時

15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公司可以和您協商,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專案的開發。但延長的工作時間,需要參考如下法條給您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違反如上規定,屬於違法行為,您可以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

16樓:帝國づ月長石

第一:不能回去是時間不夠還是公司禁止?

如果是時間不夠,那不算違法,但如果是公司封閉禁止,很顯然公司的做法已經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第二:關於工作時間,主要是看你實際工作的時間,舉個例子:a在一家公司上午9點上班,下午7點下班,中間是10小時,但中午公司有3小時休息,休息時間內由員工自行支配,那麼工作時間實際是7小時,那麼就不違法,但如果這十個小時是連續工作,或者超過8小時,那麼多出來的部分是屬於加班,如果超過11小時,那麼公司就違法了

目前就這種情況來看,公司的做法游離在違法與合法之間,如果沒有實際情況是不大好判斷的,由於公司把你調到浦東郊區一帶,離開原工作場所但沒有離開上海這個範圍,也不大好說公司是否違法,重點是看:第一是是否限制人身自由,第二是工作的具體時間長度(一周不超過44小時,每天不超過8小時,加班的話也是有上限的)

17樓: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可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你,你可以要求的補償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18樓:如願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調換勞動者的職務,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沒有法定的變更事由,也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合同的內容。工作職位是勞動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對其變更可以視為對合同變更。

您所在的公司在沒有其他事由,也沒有與您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了方某的工作崗位,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這個屬於調換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你們可以終止合同。對於加班的問題,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這是不可逾越的硬性規定,公司觸犯你可以去檢舉或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相應賠償金,在這個範圍內加班,且無法補休的,要支付加班費。

山東律師 qq 2464500898。

2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根據工作要求是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時間的,但勞動合同法有相關延長規定,每月總工時不得超過36小時,而且應當給予經濟補償金。

公司委派你去開發,一方面肯定是想鍛鍊你的能力,你可以考慮自身的情況看能否接受,如果不能勝任可以具體說明情況。另外你所說的辦公工作迴圈不符合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利的相關規定,你可以跟公司提出開發完成後的假日補貼、工資補貼等要求。

再者,你說1-5不能回去,公司是不可以強制規定的,因為你們每天的工作已經是高強度任務了,身體不能連續負荷,如果再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不合法的行為。

總之,如果是公司發展需要,安排你這樣工作,肯定是會給與你一定的經濟補償的,如果不給你可以自己用勞動合同法要求補貼,維護自己的權益。

21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你的合同怎麼定的,不知道你現在處於什麼狀態,加我聊聊

2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呢。

第一、關於工作內容和地點在你們的勞動合同約定,你可以看看合同的約定;

第二、你們這是變更勞動地點和勞動方式,您可以與領導協商解決,而且延長勞動時間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

23樓:檀奇正

我想你應該網上搜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自己慢慢看或者去新華書店關於法律一覽專門挑勞動法看看 ,這樣的答案最真實。呵呵。

公司不按勞動合同執行算是違反勞動法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是違法行為。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公司違反的話,勞動者可按勞動法規定程式投訴維抬權。

26樓:回味你的美

當然,這屬於違反勞動法。

請問公司這樣違法勞動法嗎 5

27樓:真心製造浪漫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制。每週不超過40個小時且每週至少安排勞動者休息一日。

超過這個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都是加班。在工作崗位上延長工作時間的為加點工資。

加點工資是按你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點工資。

一周你上滿七天班。就意味著其中有一天是你的休息日。休息日上班的算加班。

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如遇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按照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關於發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週期沒有違法。但是用人單位違反了定期支付原則。

即用人單位必須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不得無故拖欠。用人單位因為說三月份才上七天班,所以導致延期發放工資不屬於正當理由和不可抗力原因。根據勞動法第91條規定。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希望可以幫到你。如果有不懂的可以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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