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民事再審判決,還有哪些救濟途徑

時間 2022-03-08 20:05:13

1樓:a一此不懈

不服民事再審判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原則上再審判決不能再得到救濟,但是有三種情況除外,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3樓:合同糾紛律師謝平

不服民事再審判決,救濟途徑有兩種:一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如果對於再審的判決還是不服,還有救濟途徑嗎

4樓:誠心為您諮詢

如果對再審判決還是不服,從法律的角度看,就沒有救濟途徑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民事訴訟中對調解書不服的,可以有哪些救濟措施

5樓:蔡仲翰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如果你所說的調解書是民事調解書的話,那麼除了涉及婚姻關係的調解書之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而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但是這個操作恐怕需要最高院的新的司法解釋完善,否則法理上會涉及太多的問題。

6樓:羅長江律師

有證據證明民事調解書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背自願原則、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再審。

7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使法院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的.不管案件的審級,調解書達成後都不能再上訴了.

8樓:博愛傑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

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案件申請再審後,又經過了一審、二審,我對最後的結果還是不服怎麼辦。我還有什麼救濟的途徑嗎?

9樓:李子清

一般來說,民事案件經過再審後,訴訟程式已經結束。但有新情況、新事實、新證據可再行起訴。

如果沒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又覺判決不公:1、可以通過檢察院抗訴(具體怎麼辦,自己想辦法);2、向省級或者更高人民法院、**部門上訪。

10樓:豆豆悠悠

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訴

請問民事糾紛案檢察院抗訴不支援,現在有好多新的證據,還有救濟途徑嗎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沒有了。

檢察院的決定具有斷後性,不得再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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