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的區別

時間 2021-09-12 00:24:29

1樓:洋修亓官安吉

一般來說,兩者的含義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說法就是「按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如果說非要有區別,那麼不妨認為,前者的範圍大於後者,具體來說,審判監督程式包括了1、再審的啟動(上級法院指令、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察院抗訴、當事人申請被接受、院長認為原審有錯提請本院審委會決定等方式);2、再審的審理;3、再審的判決(有實體意義上判決的如撤銷原審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式意義上的,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等);4、以及原審法院(在再審法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判決後)重新審理等過程;後者則只是指再審法院的再審審理過程(即前述2、3項)。

個人理解,不一定正確,供參考。其實有時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有時候有前面說的區別,關鍵是要看具體的語言環境。

2樓:水果和沙拉

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所適用的審判制度。

審判監督程式是依法定程式,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檢視和監督,以保證案件審判質量而適用的一種審判程式。

相同點:都是人民法院經審理完畢作出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之後而設立的程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審結的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予以審查,正確的予以維持,錯誤的給予改正,遺漏的予以補充,以達到公正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律的嚴肅性,實現社會主義法治。

區別:再審程式是一審、二審程式之後設定的另一程式。而審判監督程式是設在審判程式之中,為引起再審程式而設立的。

再審程式因提起的主體不同,參加再審程式的主體不一樣,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必須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監督權的民事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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