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問題

時間 2022-03-08 01:35:09

1樓:淮安浙江人

一、乙個判斷的原則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且已經共同生活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有乙個兜底的保護條款

至於彩禮是否要返還的問題,如果雙方同居時間較為短暫,且給付人因為婚前給付了彩禮,若不返還彩禮將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法院一般會根據具體情形,酌情判令返還全部或部分彩禮。

三、如果是「騙婚」,那就涉及到刑事問題了,彩禮當然是要全額返還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情況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有關離婚「彩禮」是否返還的有關規定,你可以對照分析。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分析:根據你的假設,你與物件最一般的發展情況是:你們登記結婚在一起生活一段後,感情不和離婚的。

這種情況不適用以上第十條規定的(一)(二)兩種情形,而且在實務中,你又很難在離婚時證明以上(三),即作為給付人的你父母「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所以這種假設情況下,彩禮錢是要不回來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你滿意並採納。

3樓:修百雲度

你好,法律關於彩禮的處理方式如下:

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如果結婚後,共同生活了再離婚一般是不會退的。

4樓:幸運的紅薯猛獸

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如果你確實結婚了而且和對方共同居住了那禮金是沒的退的。

除非你因支付而生活困難了

5樓:向日葵律師所

結婚登記後生活在一起,是要不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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