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老師和學校簽了勞動合同,現在想辭職。但學校說這是違約,要賠錢,而且要告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2-28 13:05:25

1樓:曉露雜貨鋪

別怕,不用擔心,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弱勢群體的,學校告你什麼?違約嗎?

1、你要明確籤的是不是正規的勞動合同。據你描述,簽了合同沒上社保,應該是假合同,即沒有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合同,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如果第一條成立,學校就是違法在先,你隨時可以走人,而且還可以去勞動仲裁告他,不簽勞動合同,學校要支付除第乙個月外的雙倍工資給你。

3、如果合同是正規的勞動合同,你看清楚合同裡的條款。通常辭職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對方,這期間當然可以請假,但是要對方批准的。不然,他會以無故曠工等公司制度為由,剋扣你工資。

4、凡事要講證據,學校如果只是口頭說三萬沒用,你也告不了他,你也不用給他。如果書面通知你,你就可以拿著書面的東西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他。他們是不可以隨便開價的。

5、據你的情況,應該是和學校鬧了矛盾,解決之道就是不卑不亢,不能讓他嚇唬住,要讓對方知道此事的利弊,如果他不妥善處理,後果只能是對他不利。因為你懂勞動合同法,他不可以亂來,就可以了。

最後祝你順利!

2樓:

1、可以,只要學校準

2、是根據損失開價,無論該合同有什麼約定,都無法違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學校沒有給你錢,約定的服務期也沒有意義。按勞動合同法提前30日遞交辭職信即可

3樓:正氣長春

如果代課老師和學校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現在想辭職,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期間是不能請假的。

學校無權以違約賠償進行制約勞動者辭職。

學校要求按違約賠償三萬元是違法的,你完全可以拒絕。

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依法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進行仲裁或者調解即可。

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籤了多長時間合同,提請報告期間應該繼續工作,具體要看你合同裡面的內容。還有你崗位的重要程度。

5樓:蔣德順律師

除了有竟業禁止或者是單位對勞動者提供過專項培訓的,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你這個合同約定違約金是違法的,所以該條款對你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如果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學校,你可以請假,但是學校不批的話,你還的去,不然你就屬於嚴重違紀,學校可以要求你賠償的。

6樓:回頭太難

學校不給你買保險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你可以隨時向學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7樓:王四華

寫辭職信,一月後自動生效,可辭職。勞動法有說明

8樓:臭豆腐安心

「工作兩月至今沒有買保險」的情況,已經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即「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時你還依法應當獲得半個月的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所以你可依據該法條當即向學校提出上述要求,在獲得滿足後離開。

至於「損失」也與你無關。

我是民辦學校的老師,和學校簽訂了一年的合同,但我想中途辭職,但按照合同上的要扣2000元違約金,合法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處理,合同上約定違約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有好的下家,還在乎這2千麼?

10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違法。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培訓學校教師簽訂了合同,想辭職,要付違約金

11樓:痴狂

如果bai合同中有提前辭職要付du違約金這一條,那只能zhi扣了再走。dao勞動合同只要雙方簽字是內付法律容責任的。但如果合同中如果關於工資這一塊,只要你能有證據證明亂扣工資或不按合同條款來發工資。

你可以拒付違約金。打官司也不怕,因為學校違約在先嘛。所以,一切違繞合同來,找到對你有利的證據,就可以拒付違約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提供專項培bai訓並且du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zhi辭職需要賠償單位剩dao餘服務期版這些培訓費需要單位提權供相關支出票據,沒辦法協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我是代課教師 已經簽了合同,合同還沒到期 但是想辭職,該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代課教師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辭職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同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後,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不存在用人單位培訓員工等情況,是不許要繳納違約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4樓:

可以協商提前解除合同。

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所以,員工想和單位如果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如果不是書面通知單位的,這本身就存在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合同裡面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期限沒到之前 辭職是乙個什麼結果 如果沒什麼結果的話 那就沒什麼問題的啊 你們這樣的合同應該是沒什麼特別限制的條款 就是正常辭職就可以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要辭職,打個報告給校方(按理是要提前出示報告的),只要負責人批准後,就可以解除合同了!但是,合同是雙方共同協商才能解除的,就是說,如果校方不同意你辭職,而你單方走人,就是違約,要按違約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事項,按慣例也是要得到罰款或扣款(工資)的。

因此,你最好與校方商量,如果校方的領導不同意你走(因為,你突然一走,校方需要時間找代課老師頂上),就幹完這個學期再走也好(與校方約定就好)。

問: 您好,我與一所私立學校簽了合同,現在想離職,學校扣留我的教師資格證並要求賠償2000元違約金

17樓:巨集博幼師

巨集博幼師沈老師為你解答

如果您是按照勞動合同裡約定的,提前通過正規渠道辭職的,就沒必要交什麼違約金。

另外,不管是什麼原因,單位是不能扣押個人證件的。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讓勞動部門解決。

當然如果能雙方協商友好解決最好。

我在私立學校簽訂三年合同,如今只做了一年,我想辭職,但是合同裡說單方面終止合約是要付違約金一萬元,

18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和私立學校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沒有編制的,那麼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係。除單位為員工提供培訓出現的費用以外,單位不得和員工約定其他由員工承擔賠償的約定。所以員工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離職,並且不需要承擔違約金。

如果員工和單位因為解除勞動關係而發生爭議或者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現在我想辭職。(提前月辭職)請問我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 勞動者嚴重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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