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沒簽勞動合同幹了三年廠裡辭退問題

時間 2022-02-23 08:00:12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勞動局投訴並且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因為沒有簽合同,因此可以要求補償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要補償經濟補償金3個月工資+1個月代通知金. (合計四個月工資+11個月的所謂雙倍工資的補償).同時要求補繳三年的社會保險.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可以雙倍工資的賠償,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交保險可以要求補交社保,辭退員工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補償乙個月工資,工作三年,補償三個月工資。

3樓:王元頁

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沒簽合同補償11個月的工資

補繳三年的保險

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所述,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可以獲得支援。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注意: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勞動關係。提出請求雙倍工資差額的時間,注意訴訟時效問題。經濟補償金,按滿1年補1個月。違法解除的,可以要求雙倍。

5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沒簽勞動合同被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的,屬於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並同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最多11個月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在一家工廠裡做了3年沒有簽過勞動合同,他現在把我辭退我該怎樣索賠

6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工作了3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6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7樓:長春孫律師

1,工作三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你與工廠已經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2,你可以向其索要如下賠償(為了方便,假定你去年每月平均工資2000元):

a,經濟賠償金:2000元*3年=6000元

b,未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滿乙個月起至滿一年的前一天,應支付員工雙倍工資:2000元*11個月=22000元

c,補繳社會保險,具體數額視當地平均工資標準及社保部門規定為準。

d,如果工廠未提前乙個月向你提出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可以要求其再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按你最後乙個月工作的工資標準)。

5,你可以將以上情況寫成仲裁申請交由當地仲裁部門仲裁,或起訴到勞動監察部門。

4,你要注意蒐集你曾在工廠工作的證據,例如工資條,工服,工牌,考勤表等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辭退員工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未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補償,六個月以下按照半年即補償半個月工資!

因此你可以要求3個月的工資補償。

9樓:寶念

別的先不用說 沒簽合同 按照勞動法 賠償一年每月的基本功資的雙倍工資 這個做有程式 第一 蒐集證明你們之間勞動關係的證據 比如工資條 工作證 或者人證 最好 第二 到當地的勞動部門 舉報 可以加我

在廠裡幹了三年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保險什麼的,但因為生病去世了,工廠能賠錢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確認是否因工作崗位造成,比如工作崗位經常接觸有毒物品,如果是,公司有責任,如果不是,那就無責,要知道社保對死亡的人也就賠喪葬費和幾個月工資而已,不要出事的時候把所有的責任推給公司,你自己有沒有為家庭負責買份保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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