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傳喚我幹什麼,檢察院傳喚當事人問話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2-01-05 21:20:09

1樓:摩羯精靈

檢察院啟動了偵查程式,如果是取保候審的可能案件已移送至檢察院。

傳喚是通知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行為。

傳喚則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質,其強制性沒有拘傳直接,因此,傳喚不是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樓:

因為什麼取保的,我現在就是取保,對方二級輕傷,今天去的檢察院,就是讓你去問問你情況的,不會拘留,讓去就去,取保候審就得隨叫隨到,手機保持暢通

3樓:淮安浙江人

一、你的案件,應當是一起公訴案件,不存在私了的可能的;

二、被害人諒解了,這只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乙個依據;

三、現在你被取保候審,並不表示案子已經結束了;案子還要按程式繼續往下走,現在檢方通知你去,就是要核實相關的證據,特別是你的口供,以及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情形。

你才滿16周歲,本身就是可以從輕處罰的,而且你被取保了,說明案情比較輕,加上被害人一方諒解了,這種案子肯定是緩刑處理的,也有可能在檢方就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通知你去,你只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問題即可,這是法定程式,你沒有什麼好害怕的。談完話,你就回家了,繼續等待。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交到檢察機關後傳喚當事人做什麼

4樓:濤聲海韻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交到檢察機關後傳喚當事人,通常也是出於偵查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具體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規定也是與公安機關一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樓:孰問吾答

目標就乙個,協助調查案件事實,釐清各嫌疑人的案件事實及其作用責任,為後來**審理案件打好基礎。如果你是被害人,可能還會有諒解賠償的事宜。望採納。

檢察院傳喚當事人問話是什麼意思?

6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傳喚當事人問話是指: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檢察院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7樓:博愛傑杰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定事由不可以傳喚的。一般就是詢問案情,做筆錄

9樓:奔跑的小麒麟

當然是問明案情了,做筆錄了。

希望採納

檢察院辦案程式,檢察院的辦案程式

辦案程式如下 1 受理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2 審查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 檢舉 自首 移送 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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