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只工作兩天。需要給員工結工資麼

時間 2022-01-05 01:55:07

1樓:小小草兒

我覺得應該給的哦,不管怎麼樣,員工幫你還搞了衛生呀。員工付出了勞動。多多少少我希望老闆能稍微體諒一下員工。

可以比原定的工資少些。但是多多少少還是給一點工資吧。雖然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有規定的,對於勞動者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工資哦。

希望老闆還是給員工工資吧,員工工作兩天,也付出了勞動。少給點比不給好。希望我的建議對你有幫助。

2樓:元元愛回答

對你今後僱員工提個醒:

1.上班前查驗身份證和暫住證。查身份證,是否為16周歲以上,並留好身份證影印件。有暫住證的,說明已通過了公安系統的網上核查,不會是什麼犯罪分子了。

2.個體工商戶與員工,是僱傭關係,不用籤勞動合同。可以籤乙個僱傭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工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扣獎等。免得他「工作了兩天,都是在睡覺。」

3.很多人會認為籤僱傭協議很麻煩,以前從來沒這麼弄過,一直挺好的。但實際上對僱傭雙方都是有好處的。你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有了扣獎等約定,還可以扣他工作不得力的獎金。

3樓:

你說又不是暑期工,還有兩天就有工資的??你家開的啊??就ok了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嗎?

4樓:熱詞團小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樓:小島說保險

試用期也要交社保嗎?

6樓:*****

回答你好,試用期需要買社保。五險是國家法定,只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就必須繳納社保,且必須達到當地最低的保險標準。試用期的員工也屬於勞動關係,因此也必須按照規定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7樓:小豆企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此,一旦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依法為員工參保!參加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共同承擔。

另,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基數。工資所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工資收入。

公司不僅要為大家及時參保,而且要根據實際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哦!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乙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乙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

9樓:

試用期內單位是否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10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11樓:匿名使用者

正規是要上的,但一般是員工過了試用期後,幫他補交試用期的社保。公積金是由您所的公司決定繳與不繳。公積金不是強制性的。

12樓:孟令暎時玉

就怕你想轉正後給他補繳試用期社保,這期間他發生醫療費用。麻煩麻煩。

13樓:匿名使用者

把我看暈了,也就是說試用期沒上社保的後期必須要補繳是嗎?據說補繳很麻煩呀,我八月份剛加了3個人,都過了試用期了,有的還過了好久怎麼辦啊!可以不補繳嗎,或者有沒有折中的辦法呀!

14樓:介傲兒市楠

首先,員工入職滿一月應當為其繳納社保,如果想轉正後補交也成,(只要這段期間不被查或未發生醫療費用,醫療可補交但不補支)其次,基數是由單位報表的,按規定來說是以以上一年度月平工資為標準

試用期只做了2天,是否要發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只做了2天,也是要支付工人工資的,無論勞動者工作多長時間,都應該按照規定支付其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規定,哪怕你只上了半天班,也要按小時結算工資

不過如果就這幾天的工資,去打勞動官司有些麻煩了,你可以去勞動監察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人數多的話好辦一點

1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工資,但現在私企裡面只上2天班的話一般不給,這樣的事可以在員工入職時跟員工講清楚,員工認可後,就可以實行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也說這是試用期,這表示自己還沒有正式上班,所以公司並不會對此承擔。

19樓:匿名使用者

只做了兩天是不會給你錢的,最少也要乙個月啊!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暈 你缺兩天的工資?? 暈了 謝謝才啊

試用期只工作兩天不發工資怎麼處理?

2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試用期只工作兩天不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2樓:古龍枋洲

重慶市萬州區家益超市試用期只工作兩天不發工資怎麼辦?

試用期只幹了幾天給不給工資?

23樓:找法網

試用期勞動者提前三天辭職是需要支付工資的,沒有提前通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一部分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八)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九)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十)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十一)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五)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六)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七)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五)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六)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七)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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