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作試用兩天,因為不合適,今天想直接就不去了,也不要錢了,我這樣違法嗎?會影響到下份工作嗎

時間 2021-09-10 12:28:09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收取學歷證書和身份證影印件是記錄你的真實身份。對於沒有簽訂任何協議和合同的臨時工本來就是不對的,在報道的當天就應該與你簽訂這些用工合同或者聘任書。公司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工時違反勞動法的,一般私營小企業會這麼做,還會把試用期拖得很長,試用期一過就辭退廉價勞動力。

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非公司正式員工,直接斷絕勞動關係(其實根本沒勞動關係)是沒有問題的。至於你說的他們會不會把你資料放到網上,這個不用擔心。你在他們那工作兩天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本來他們就是違反勞動法的。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是不合法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想不做就不想。不要錢還便宜了老闆!

3樓:從腦走到心

沒有沒意思的工作,只有沒意思的人。主要看你態度,及時這項工作不是你的最終追求,但可以是你事業的一部分,你可以學習經驗啊,不管幹什麼都得認真主要是。分享和你共勉,加油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不會 你多慮了。果斷另謀高就吧。祝你好運……

5樓:婷婷屹立

那不可以不去,還是要在貴公司交待清楚,這樣讓公司也對你留有好印象,這個世界很小的,抬頭不見低頭見的,所以還是交接清楚再不去

我不上班也不花錢?

6樓:蒼公攜天西歸去

不花錢,

錢不能來。

不上班,

不能來錢。

7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你不吃飯,否則這句話就是假的。飯也是用錢買的。

試用期內上班第一天就簽了勞動合同,但是上班了三天覺得不合適,擅自離職了,也不想要工資了!這樣可以嗎 5

8樓:三人文藝

擅自離職,在任何時候都不好,這既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也是個人職業道德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天後即可離職,沒有特別緊急的事情請等三天,給用人單位一個良好的職業形象。

三、在實踐中,確有緊急需要馬上離職處理的事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提前離職,一般來說,剛試用幾天的人員,工作都還沒有熟悉,單位也沒有將重要工作放手地交給新人去做,如果好言好語地和單位協商,單位一般會安排其他人員**,會同意還沒進入狀態的新人儘快離職的。

四、才試用了幾天,確實要擅自離職,單位也不能採取什麼經濟措施,只是會影響到個人的職業形象,還有就是,如果確實給單位造成麻煩,而單位也不怕麻煩,可能會通過信用網或人才網等渠道登記或傳播擅自離職者的不良記錄。

9樓:廣州清迪**

可以的,但是這樣做可能對公司的工作繼續開展不太好。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七天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昨天去一家店工作(試用了一天)覺得工作不適合我 今天不想去了 所以想跟店長說一下 該怎麼說好呢?

10樓:我來啦吼

店長你好,我是昨天去試工的某某某,感覺工作不太適合我,不去了,不好意思

11樓:

委婉拒絕、不適應那裡的環境、或者直接**說家裡有急事去不了、老闆就知道是什麼意思了

12樓:伊人芬

店長你好,我家裡有事我走不開,希望你能理解我

13樓:行者加油加油

直接說 說不合適這個工作 感謝他們給你機會

14樓:匿名使用者

對不起:店長我適應不了這個工作。給你添麻煩了。簡單明瞭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直接跟店長說我有點不喜歡這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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