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難解決的勞動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好解決

時間 2022-01-01 02:27:05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就業的公司是乙個非法公司,沒有在工商局註冊。以前打的是社群服務的旗號,要掛靠在民政局。但在市民政局註冊沒有批下來,只在下面乙個縣註冊了,而且在那個縣也設了乙個分公司。

現在的問題是市裡這個公司到現在還沒營業執照,裡面的員工也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公司屬非法三無公司,用工也是非法用工。現在老闆在這裡虧了,欠了員工很多任務資,有三四個月沒有發工資了,只是員工實在沒錢時預先支取一點生活費。

現在老闆準備跑掉,員工討不到工資,各個部門又互相推託,都不受理,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才是正確的。

具體情況如下:

先找勞動局,勞動推說是非法公司,他們不能受理,這事只能找法院。去找法院,法院也不受理,要求拿出證據來。但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標準,員工也拿不出欠工資的書面證據,法院也推託不肯受理。

我們是十來個人一同去找的,法院說實在要找的話得單個去申訴,而且每個人要收200多的申訴費。最後找公安局經偵科,經偵科要我們到工商局取該公司屬非法公司的證據。到工商局開了證明材料,證明該公司沒有註冊。

但經偵科也只是立個案,說要再去調查取證,又沒說明具體的時間,等到他們取證回來,人早跑了。現在老闆還只知道我們去了勞動局,不知道去了經偵科和法院。

問題是現在勞動局和法院都推託不肯受理,經偵科又沒有明確的答覆。這樣拖下去肯定不是辦法。

請問這個情況應該找哪個部門才是正確的,如果找到該部門又推託該如何應對。

問題補充:謝謝幾位的解答。

但現在的問題關鍵是勞動局推說是非法公司他們不予受理。

法院又說要提供證據,沒有籤勞動合同,也就沒有書面的證據,法院也不受理。

我想知道的就是對於這樣的非法公司又拖欠工資,最好的方法是怎麼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場所受傷,不需要證明,就是工傷,當然要到勞動部門解決啦。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仲裁的受理範圍如下: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4樓:華律網

勞動糾紛,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

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呢,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後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處理;對於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是社保問題,這個只能是向檢查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仲裁和法院是不處理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愚人談娛樂

當地的人社局,就是過去的勞動局。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面對勞動爭議糾紛當事人想要找**部門幫忙當然是可以,只是在找**部門幫忙的時候也需要看實際處理。

6樓:七台河李陽平

遇到勞動糾紛問題應該向什麼部門投訴 ?

遇到勞動糾紛問題,可以先向自己所在的工會與工廠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務部門進行仲裁;仲裁不滿意就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具備同等效力,可以依據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準確計算,涉及到勞動者的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勞動法從立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盡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積極的。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又變成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約束當事人雙方盡快解決糾紛,使勞動關係盡快得到和諧穩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對法律程式了解不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

實踐中,更有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法律知識淡薄或者勞動者所處的弱勢地位,主張欠發工資、欠交社會保險費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導致勞動者投訴無門,社會矛盾激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考慮到實踐中對上述問題的理解爭議,主要發生在欠薪糾紛、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糾紛方面,這個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解釋:拖欠工資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絕」作為界定爭議發生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為標準。

勞動糾紛投訴到當地勞動局。

7樓:儒德律師

可以去勞動仲裁委仲裁請求支付剋扣的錢。

8樓:劉學勤律師

公司的行為屬剋扣工資,建議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去申請仲裁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9樓:匿名使用者

先問他要呀,告訴他你準備好證據了,他要是不給就不客氣了。我以前也是這樣對老闆的,他就乖乖給了。

不成的話,六十日之內就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去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再提起訴訟呀。老闆不會因為這點錢就鬧大的。

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地人社局解決,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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