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糾紛應該如何處理?找哪個部門

時間 2022-02-06 20:15:11

1樓:抬頭_望月亮

農村土地糾紛一般情況下應該是由村委會進行處理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話,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農村土地糾紛處理辦法,應該找什麼部門

2樓:七台河李陽平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係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由人民**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3樓:中旋雙瑾瑜

依法處理處罰土地方面的違規違法行為是國土局的職責,法律上不存在糾紛,不要避重就輕隱瞞違法

4樓:法師的法

回答農村土地糾紛應該找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提問您這邊是律師嗎

我想諮詢關於土地糾紛的問題

回答您有什麼問題

提問是這樣的,本人常年在外打工,現在想回家種田,但老家農村農田被鄰居霸佔了,要不回來了,請問下有沒有什麼有效方法要回

回答那這事村委會知不知道呢,霸佔的理由是什麼呢

提問村委會還不知道,占為己有

回答首先這事得讓村委會出面協調,如果村委會協調不了再向鎮**或鄉**請求出門協調,如若再不歸還,則最終只能起訴。

這些請求的前提是人家為非正當理由占有。

提問土地規劃的時候本人沒在,土地證上是被霸佔者的,這種起訴有多少勝率,需要些什麼證據

回答那村委會有沒有在其他地方給您分得您應得的土地

如果有分,那您沒有正當理由起訴,起訴也沒用;如果沒有分,那村委會應該補分,如若無法補分,則應賠償損失。

提問沒有分,他們當時只聽霸佔者的,規劃的時候 只有霸佔者在場,所以規劃到了霸佔人身上,但地是我的,這點 周邊農田耕用人可以做證,他是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規劃到自己名下的

回答我問的是有沒有在其他地方給您分地,如果沒有可以按我上一條說的請求補償或賠償。

不給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利益。

更多16條

5樓:土流集團

農村土地糾紛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糾紛應該如何處理?找哪個部門?

6樓:七台河李陽平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係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由人民**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7樓:琳子嘿嘿

和你的案件差不多。村里幹部和警察局都說管不了。我想問問接下來能找什麼解決問題嗎???急求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想問一下您這土地糾紛最後是怎麼解決的呢,我家的情況剛好與您的相反!我家的後院的土地是被村里的人填了,也沒有經過我家人的同意!就是想問您這個糾紛最後怎麼處理的,謝謝

9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可以依法或依約定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使用人有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在土地使用權歸屬不明或發生歸屬爭議時,應通過司法程式確認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確權主體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

行政機關擁有行政裁決權,對有關土地權屬等爭議,依法行使裁決權。對行政機關確權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家有一分耕田,從2023年至今是本人耕種的,鄰居一直想侵權霸佔,侵權者橫行霸道,本村委會及鎮領導也調解不了,我應怎麼辦呢?

關於土地糾紛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11樓:sunny佳爺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鄉**,或者縣**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其他部門。

拓展資料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它有以下特徵: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③用地手續不完備;

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複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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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對案情的敘述和現有材料情況,本律師對您的案情進行了初步分析,並給出了一些建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案情分析 這是常見的相鄰關係糾紛,而且您在實踐可能中存在一些誤會。按照相鄰關係原則,您必須讓他施工,為他施工提供合理的便利條件,當然,你擋住了他,他也無權私自拆除 您修路的問題,也是一樣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