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崑山麗智電子工作3年零月公司要辭退我請問應該怎麼賠償我?急急急我的核定工資是1880

時間 2021-10-27 22:38:30

1樓:百聞娛見

你的用工合同應該也只是簽到3年6個月的吧?如果是這樣的話,你沒有賠償,可以去申請失業保險。

2樓:彩虹的內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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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在家玩吧,不要工作了

在一個公司工作3年,突然被辭退,公司需要怎麼補償我??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

,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是應補4個月工資,其中三個月為補償金,一個月工資為沒有提前通知就辭退你的代通知金,我所在公司也因為定單不夠辭退多人,他們都在爭取自已的權益

6樓:律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火飌

符合不符合只能由勞動爭議仲裁來判斷。如果你在單位工作三年(我看你所說你合同總共3年),如果是3年滿了,單位不想續簽勞動合同,只要提前都可以,不需要事先多少天通知,但是他要支付你3個工資給你(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單位無故單方面辭退,就涉及到違法解除,可以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你把情況再說詳細點,有問題可以再提問。

8樓:寥寥無幾

實際上不辭職是公司辭退你,可以協商看看給點兒補償。

9樓:ceie電信青協

哦這呃,關於這個的話,首先要看你們的合同合同裡面是會有簽訂這個規則的,按照勞動者消費者勞動者合同的話是有其碼3%的賠償的。這是在無故開除的情況下,你可以向律師諮詢,然後或者是狀告公司也可以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補發兩個月的工資

11樓:平民亦百姓

應當支付違法解除6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另外由於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

在一個公司工作3年5個月被辭退,按照勞動法怎麼辦啊

12樓:勤勞的老克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不是勞動者原因,是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等合法辭退,應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可以得到三個半月工資的補償。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你可以得到七個月工資的賠償。

我無故被公司辭退了,我可以要求怎樣的經濟賠償?

1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1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

被公司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條和第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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