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法案例急,關於合同法案例 急

時間 2021-10-15 00:00:54

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1、張某構成合同詐騙罪。

2、由張某返還老王夫婦35萬元。

2樓:牛朋偉律師

同情他,但是,錢很難追回。

3樓:匿名使用者

(1)張某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兩年的合同期限已到,而且張某沒有違反合同的情形,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式履行了合同終結手續。所以張某完全可以終止該合同。飯店亦無權阻礙。

(2)《飯店員工須知》第十八條對張某是否有約束力?

這個第十八條屬於明顯的格式合同條款,而且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條款,就自始無效的條款。我就納悶是哪個文盲制定的這個條款,還有臉拿出來,拿出來給人看無異於自己到大街上裸奔,沒有一點法律常識。你去仲裁他敢拿出來這個條款那只會讓他丟人。

以你們的合同為準。

(3)張某是否有賠償飯店培訓費的義務?

不但沒有義務繳納,我覺得他們這簡直就是變相敲詐,如果態度很惡劣的話,強烈建議你去法院起訴他敲詐勒索罪。很有可能飯店的法人以及執行該條款的人會被判刑。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祝好。

合同法案例,急~~~~~

4樓:洪廓入道鐵船軒

1、服裝廠有bai權解除合同,因為服裝du廠行使zhi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權。dao法定的合內同解除權容的事由之一是遲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相對方催告後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對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約定的履行交貨義務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紡織廠經服裝廠幾次催告,並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應視為在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不應支援紡織廠的主張。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6條,法定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單方意思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因此服裝廠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達紡織廠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權的行使不須對方同意。

3、服裝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本案中服裝廠因對方遲延履行而從別的渠道進貨造成損失,該損失因紡織廠違約而起,因此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 急求專業人士的答案~~~~~~~~~

5樓:亞運桑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乙個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急求~~

6樓:法律之城

法律依據

1、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屬於效力待定;需要監護人的追認;如果監護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事後追認,合同有效

2、已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滿16歲,有勞動收入作為生活**,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案例分析:

1、蔣某沒有收入,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該合同效力待定

3、其監護人——父親不同意,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無效!

輔助:尊重勞動成果,您要追加分數噢!

7樓:

公民的民事行為受到法律保護.蔣某法律上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王某簽訂合同之事不成為民事行為,因而不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無效.應尊重其監護人意見.

8樓:默路狂花

無效,蔣某現年16周歲,法律上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訂立合同後在監護人的追認下監護人同意的則合同有效,監護人不同意的,應該撤消,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詳細點哦!)

1 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 合同法 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 合同法 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的案例,急求解答,乙個合同法的案例,急求解答

不成立。因為a撤銷邀約的通知到達b處b還沒有做出承諾。所以撤銷邀約是有效的,因為邀約被撤銷所以邀約失效。 3.買方有法律依據,這是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法律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68條和第69條。68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經營狀況...

高分求解,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要詳細答案,謝謝

上海張大律師 你好。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傷認定書 那麼目前為止劉小姐應當認定為工傷。二 根據公司的訴訟理由分析如下 1 提前下班並非為上下班規定時間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的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在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