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用人單位,到年底可以用任何理由扣押員工的工資或獎金嗎

時間 2021-10-14 22:37:13

1樓:簡簡單單

1、公司或用人單位,到年底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減員工工資的。

2、《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如果有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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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精益工業工程

顯然是不合法與情理的!

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或者法律事務所提出諮詢,尋求更好、更合理的解決方法!

4樓:青島騰龍勞務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工人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法律後果二:合同解除+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有法律規定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可以扣押員工工資的麼?

5樓:

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可以扣押員工工資,扣押員工工資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樓:沫風神話

有沒有法律規定員工離職後績效會降低?

7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你好,首先告訴你,《勞動法》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自動離開公司,公司不可以扣押你的工資,工資必須每月按時發放。

8樓:上海笙銘律師

1、只要勞動者是正常提出辭職並離職的,用人單位就不可以扣押員工工資,在離職當天就應當結清所有的勞動報酬;

2、如果單位不是在離職當天結清所有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法律依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9樓: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本身你公司規定的試用期違法。並且,我國法律規定用工乙個月後仍與不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每月雙倍的工資作為賠償。

2。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公司不僅無權扣押工資,還要負經濟賠償。

10樓:梁玉輝律師

沒有權利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如果不服仲裁結果,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單位扣押工資,性質很惡劣,你也可以先向單位說明其中的利弊,然後爭取你們雙方調解結局。這樣對雙方都比較好。

11樓:山野柴胡

【拖欠 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 加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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