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糾紛問題物業同一車位租給2位業主

時間 2021-10-14 20:37:54

1樓:匿名使用者

給點個人意見你,因為我不懂法。

1.物業先後給你們兩都籤了合同,也承認是自己的過失,但沒有直接給出處理。證明你們都很強勢,物業不想直接得罪任何一方。

2.在理上,你是絕對的優勢。相信你們也協商過了。

可以試試單獨找一方好好談談,尤其是去找另外乙個業主時,(我給你的建議是先不要以理仗人,這個社會就是現實,好好說可以讓他感到不好意思,最好有禮)

3.理上你絕對的優勢,所以你可以去找相關部門(等到時間會長點)。建議直接去找**介入,相信它會處理的很快,畢竟你理在你那。

這樣一來物業也承受不起**的壓力,相關部門也會很快介入。

不知道幫到你沒有,希望你早日解決

業主a和開發商簽訂了2個車位的長租協議 並將其中乙個車位轉租給業主b b為甲方 a為乙方 和物業籤

2樓:最迷人最可貴

看 的亂,但也不難理清楚。現在要看業主a與物業簽署的長租協議內容,是否允許轉租。再看業主a和b去物業簽署的更名函內容,如果是轉讓使用權,a從中剔除,轉讓使用權的話這個業主a就無權收回了。

若內容是由物業居間見證的轉租協議,業主a將來就有權主張收回。對以上轉租內容沒有涉及的,估計將來就會有糾紛風險。參考一下下面的法條: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徵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房屋轉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

(2)轉租合同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雖然一般要求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轉租的約定條款,但無論有沒有轉租約定條款,承租人都要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否則轉租合同無效。

(3)轉租合同具有附隨性,其約定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約束條件。首先,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其次,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

而且,在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轉租的限制條件主要是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那麼為什麼規定房屋轉租的這個限制條件呢?根本原因在於租賃權權能及性質法律上不明確。

如果明確轉租權的存在是一種固定確定的權利的話,限制轉租就沒有什麼太大的實際意義。首先, 出租人目的是獲取租賃房屋財產的收益,是自己經營財產的一種方式,說是經營,是因為如果沒有經濟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 出租人是以財產收益為出發點和最終目的的,而限制轉租好像適得其反:

因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財產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傾向,轉租的前提是該承租的財產在轉租後能獲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轉租的動力就會減弱,一方面財產得不到轉租後的最佳利用;另一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證。

3樓:匿名使用者

a轉租給b,與a轉讓給b,是有區別的,租用的話a或b隨時可以終止,轉讓的話,就是b所有了,a的權利一同轉讓給b了。

據物權法,小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物業以每月280塊的**把本屬於業主的車位又租給業主,違法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

copy要根據你小區的具體情況來分bai

析。一、從物權du的角度來看,小zhi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dao全體業主,但不屬於具體某個業主個人。存在產權的主體的差別,所以也存在有產權而產生的利益歸屬。

二、從車位的使用成本來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費、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包含該項管理業務的除外)兩部分,業主個人車位租用費用,也從這兩個方面產生。

三、車位租金的歸屬。車位租金在扣除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後,歸全體業主所有,可補充物業管理費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其用途。

四、停車費用應收多少。這個可以有業委會提出具體方案與物業公司協商,最後由業主大會審定實行。

五、在小區車位緊張和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可以採取:a、定額收費,輪流租用的辦法。b、限定最**,競拍的辦法,高於最高限價後仍不能滿足需求的則可採用抽籤+排序的辦法。

c、定額先到先用,按日收費d、————其他各種創造性的合理的辦法。

六、一般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都有乙個收費的指導性**。總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費和管理實施規則,這項費用是合法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知道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那麼有些業主有車,有些業主沒車,那專沒車的業主不是虧了?屬

物業可以把該車位租給業主,但所的收益必須用於補貼物管費不足及小區公共維護,專款專用,這不違法。至於280元每月的標準是否高了,這得看你們當地的標準。這個問題要根據你小區的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從物權的角度來看,小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但不屬於具體某個業主個人。存在產權的主體的差別,所以也存在有產權而產生的利益歸屬。

二、從車位的使用成本來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費、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兩部分,業主個人車位租用費用,也從這兩個方面產生。

三、車位租金的歸屬。車位租金在扣除車位設定成本及維護管理費後,歸全體業主所有,可補充物業管理費的不足,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其用途。

四、停車費用應收多少。這個可以有業委會提出具體方案與物業公司協商,最後由業主大會審定實行。

五、一般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都有乙個收費的指導性**。總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費和管理實施規則,這項費用是合法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物業公司有權利對小區公共車位進行管理,而所得收益是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公司可以分成。

7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首先你知道bai停車位產權歸全體du業主,那麼zhi有些業主dao有車,有些業主沒車,那沒車的版業主不

權是虧了?物業可以把該車位租給業主,但所的收益必須用於補貼物管費不足及小區公共維護,專款專用,這不違法。至於280元每月的標準是否高了,這得看你們當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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