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問題,勞動糾紛的問題

時間 2022-03-08 01:30:10

1樓:

這種情況可以聯絡崑山當地勞動局舉報他的。

乙個是上班這麼長時間了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沒有給你交社會養老保險也是違法的。辭工後應該按自己的平均工資計算。

2樓:偉仔2號

1、沒簽合同、沒買社保、隨意降薪,這些以前看似平常的動作,都是違法的,企業要賠償勞動者相應的損失。一旦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只要及時收集證據,運用法律**,就能避免吃虧。

2、遇到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局反映情況,經審查後符合規定的,勞動監察部門會進行調查,責令企業作出改正,甚至進行處罰等。一般2個月內可以完成。維權成本幾近於無。

3、發生勞動爭議後,可選擇4種方式解決:(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步驟並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4、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5、聘請律師處理勞動糾紛,事半功倍。律師的專業水平對於成功解決糾紛起到很大幫助,律師函及其他文書,更是有震懾作用。

6、勞動糾紛也是有「法律保質期」的,過期可就不會受法律保護了。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要注意,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要特別注意不要錯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切忌輕易地放棄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法律不保護睡在權利上的人,遇到侵害自己權益的不良企業,一定要及時維權。

7、在勞動仲裁程式中也有調解程式,要抓住調解機會,進入勞動仲裁程式或訴訟程式之後,在審理程式當中均有乙個調解程式,這個調解程式也是化解紛爭的好機會。勞動者應當抓住此次調解機會,適當地退讓,積極協商處理。

3樓:

首先,你要證明一下你曾在他的公司上過班,然後你當時有提過簽訂勞動合同嗎?你老闆是怎麼和你說的,最後你要到勞動局去諮詢一下你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如果你沒辦法證明你自己,或者你老闆拒絕的話,你可能要用法律來保護你自己了

4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去勞動部門舉報,你們老闆馬上給你結清,不管你有什麼問題馬上給你結清,

5樓:

你可以收集證據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讓賠償你所有的工資,你還可以讓賠償2倍的工資因為他沒有跟簽訂勞動合同

6樓:斌哥簽名設計

去當地勞動局說明情況,有專業負責的人。到那把你的情況給他們一說,他們會教你怎麼做。

勞動糾紛的問題

7樓:捷飛鸞

不服勞動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訴,具體條件: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說明。

勞動糾紛的問題

8樓:

如果簽了合同上面寫了3個月就可以辭職,那是可以離職的沒寫就要提前乙個月辭職的,,如果沒簽合同,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你雙倍工資,最長不超過12個月,他不支付你雙倍工資,的第二個月起隨時走人,勞動法都有規定的,去勞動局投訴吧,要求他支付的後兩個月的雙倍工資

9樓:純樸還精明丶榜首

當然能要回來,勞動法明文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如果老闆不給你可以找勞動保障部門,他們能幫你要回來。

10樓:群眾路線

不管是單位辭退員工,還是員工提出辭職,都應該提前三十天的。你說的那個工資,正常情況是這個月幹的下個月發,但如果是提前離職的罰金就不可能還你了。

11樓:地方

首先,你有沒有籤勞動合同,然後你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勞動法中規定試用期員工需提前三日、正式員工需提前乙個月提出離職,否則企業是可以以交接工作啥的扣你工資的

12樓:文翔翔翔

只要有合同,合同寫清楚三個月可辭職並結髮工資,就可以告他,工資是沒問題的。

13樓:來自九天洞身輕如燕的小蘆鈴

當然能,這些都在勞動法有明文規定的,你可以去當地的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去告他

14樓:一頭薩摩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那裡,把你需要解決問題跟他們告訴一下,需要怎麼處理

15樓:

這個應該下能找回來的,只要他不給你你就去找他要,就行,還有要看你們之間有簽過合同或者協議這類的東西沒有。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有證據就不用怕

關於勞動糾紛的問題

17樓:耿瑤

勞動糾紛的問題可以找**,但是**沒有執法權,所以建議找相關勞動部門;遇到勞動糾紛解決辦法: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或不願意協商的,可以申請調解或提起勞動仲裁。(2)調解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本單位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3)仲裁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提出仲裁請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也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8樓:暢旺牢學民

1、請求支付每月1800元工資,加班費必須按照規定支付,不管是不是按照約定的。因為違反了法律。

2、你沒有違反規定被開除,可以請求支付賠償,以及繼續履行合同。

19樓:為己梳妝而已

回答勞動糾紛相關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者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

(五)啟動鑑定程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該仲裁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證明。

更多20條

20樓:操璠閩迎夏

現在不叫開除,叫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不能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所以你只能主張公司支付你加班費。

21樓:無籟義曉瑤

第一你要有你加班的證據,不如給你開具的證明。第二你要證明你的加班是被迫的。第三要有證人證言。當然你這方面要去勞動監察部門去。

關於勞動糾紛的問題!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勞動者和餐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了嗎?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根據39條解雇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求助,勞動合同,離職糾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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