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對兩年前處罰過的吸毒工作人員,如今又解聘是否合理

時間 2021-10-14 18:50:54

1樓:巖田著嶺

摘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之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但單位如何處理,就要看單位的不同性質了。

單位工作人員吸毒如何處理?

一、行政機關或者參公事業單位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1條規定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援、參與**、**、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所以如果是國家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在編人員吸食毒品的最輕為撤職,最重為開除處分。

二、事業單位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1條規定的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即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吸毒的最低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嚴重的可以直接給予開除處分。

三、普通企業

如果是對非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普通企業工作人員吸食毒品處理的,則情況複雜一些:a、若單位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有對吸食毒品的處理規定,則按相關規定的來;b、若單位規章制度對吸食毒品沒有規定,吸食毒品人員沒有觸犯刑法相關罪名。則對該類人員的處理不能比照前述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吸食毒品的處分進行處罰,也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第6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的規定對單位吸毒人員簡單開除了事,否則被開除的吸毒人員一旦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可能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所以對普通企業員工吸食毒品的處罰(不涉及犯罪的)只能看勞動合同是否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規定。從操作層面上說就需看規定有吸毒處罰情節的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該合同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3種情形;規章制度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制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9條規定規章制度合法性審查三要件。

綜上雖然吸毒人員被處罰是咎由自取,但對其處罰也要師出有名,罰當其“罪”!

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樓:黑眼睛的農場

接受過處罰的吸毒人員。不應該進入事業單位。像這種已經有前科的人。就是單位就就是不合理的。所以。什麼時候解聘都是合理的。

3樓:

這種解聘算合理。因為工作人員吸過毒。一讀在我國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事業單位會與他解聘。

4樓:

這裡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問題,而是吸毒人員對單位造成的影響問題。你作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吸毒,本身已經違反了公職人員的相關條例。公安機關對你處罰的時候,單位的就應該解聘你。

這是公務員條例明確的規定,你作為公職人員: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連一點自律精神都沒有,怎麼能混在公職人員的隊伍中。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吸毒者怎麼處理

5樓:漂亮的大肥臀

摘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之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但單位如何處理,就要看單位的不同性質了。

單位工作人員吸毒如何處理?

一、行政機關或者參公事業單位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1條規定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援、參與**、**、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所以如果是國家公務員或者參公單位在編人員吸食毒品的最輕為撤職,最重為開除處分。

二、事業單位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1條規定的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即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吸毒的最低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嚴重的可以直接給予開除處分。

三、普通企業

如果是對非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普通企業工作人員吸食毒品處理的,則情況複雜一些:a、若單位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有對吸食毒品的處理規定,則按相關規定的來;b、若單位規章制度對吸食毒品沒有規定,吸食毒品人員沒有觸犯刑法相關罪名。則對該類人員的處理不能比照前述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吸食毒品的處分進行處罰,也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第6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的規定對單位吸毒人員簡單開除了事,否則被開除的吸毒人員一旦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可能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所以對普通企業員工吸食毒品的處罰(不涉及犯罪的)只能看勞動合同是否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規定。從操作層面上說就需看規定有吸毒處罰情節的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該合同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3種情形;規章制度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制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9條規定規章制度合法性審查三要件。

綜上雖然吸毒人員被處罰是咎由自取,但對其處罰也要師出有名,罰當其“罪”!

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事業單位可以開除吸毒職工嗎?政策依據是什麼?

6樓:cnfafa的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監  察  部   令第  18  號)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資訊的;

(二)組織、參與**、**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擴充套件資料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

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物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樓:君子空情

由於開除職工的問題更多屬於人事部門內部管理而非法律的範疇,因此,我掌握的情況可能不是很完整。因此僅根據本人瞭解的情況對您的問題進行解答。

據我所知,以職工吸毒被戒毒所強制戒毒為理由開除職工並無直接法律或政策規定。在發放工資時,被強制戒毒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戒毒期間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要開除該職工,其實可有兩個辦法:一是通過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調整工作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可辭退;二是向主管部門請示,主管部門同意則一切ok。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找到直接依據有點難,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事業單位可以開除吸毒職工嗎?政策依據是什麼?

8樓:超覺之精

事業單位可以開除吸毒職工。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資訊的;

二、組織、參與**、**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八、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雲南41名黨員吸食毒品被開除黨籍 已進戒毒所戒毒

據雲南省紀委監察廳**2023年12月9日通報,德巨集傣族景頗族自治州41名黨員因吸食毒品,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41名吸毒黨員中,9名國家公職人員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名退休人員被開除黨籍、降低待遇,30名農村黨員被開除黨籍。據瞭解,德巨集州地處祖國西南邊陲,由於特殊的區位特點,常有毒犯攜毒品偷越過境。

為防止黨員幹部沾染毒品、純潔黨員幹部隊伍,2023年5月,該州出臺《德巨集州對吸毒中**員國家公職人員的處理辦法》,對黨員幹部中的吸毒人員進行清理。《辦法》規定,凡經公安機關認定為吸毒的中**員,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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