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標準是什麼

時間 2021-09-16 04:51:29

1樓:華律網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刑法》已明確解釋了重傷的定義。

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至於個案中是否構成重傷標準,需要結合《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進行司法鑑定,實踐中一般由公安機關負責該類傷情鑑定,以此來判斷是否構成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標準。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故意傷害罪中,致人重傷後,就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兩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弒神

1、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2、重傷概念即一樓朋友所言。刑事上,目前按司法[1990]070號)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評價。[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 勞動部試行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的通知也是有效檔案。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說明 (1)鑑定關節運動活動度,應從被檢關節的整體功能判定,可參照臨床常用的正常人體關節活動度值進行綜合分析後做出。檢查時,須了解該關節過去的功能狀態,並與健側關節運動活動度比對。 (2)對指活動是指拇指的指腹與其餘各指的指腹相對合的動作。

(3)面容的範圍是指前額髮際下,兩耳根前與下頜下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鑑定聽力減退的方法: ①聽力檢查宜用純音聽力計以氣導為標準,聽力級單位為分貝(db),一般採用500、1000和2000赫茲三個頻率的平均值。

這一平均值相當於生活語音的聽力國值。 ②聽力減退在25分貝以下的,應屬於聽力正常。 ③損傷後,兩耳聽力減退按如下方法計算:

(較好耳的聽力減退×5+較差耳的聽力減退×1)除以6。如計算結果,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就屬於重傷。 ④老年性聽力損傷修正,按60歲開始,每年遞減0.

5分貝。 ⑤有關聽力檢查,鑑定人認為必要時,可選擇適當的方法(如聲阻抗、耳蝸電圖、聽覺腦幹誘發電位等)進行測定。 (5)鑑定視力障礙方法:

①凡損傷眼裸視或加用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距視力可達到正常視力範圍(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視力範圍(0.4--0.

8)的都不作視力障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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